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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其他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5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修涞贵
联系方式:0435-6883020
注册时间:1999-03-29
公司地址:吉林省通化市修正路36号
简介:
片剂(含抗肿瘤药、含外用)、硬胶囊剂(含头孢菌素类)、颗粒剂、喷雾剂、橡胶膏剂、洗剂、抗(抑)菌制剂(净化)卫生用品、保健用品生产及销售;中药材收购及销售、中成药、化学药制剂、抗生素批发;222内窥镜设备、264医用卫生材料及敷料销售;经营本企业和企业成员企业自产产品及相关技术的出口业务、经营本企业和本企业成员企业生产、科研所需的原辅材料、机械设备、仪器仪表、零配件及相关技术的进口业务;道路普通货物运输。消毒消杀用品(不含危险化学品)生产与销售;(以下两项业务需取得批准后方可从事经营)乙醇分装;75%乙醇溶液批发、零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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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永福与哈尔滨华雨制药集团有限公司、修正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1)黑0184民初1294号         判决日期:2021-05-24         法院:黑龙江省五常市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焦永福诉被告哈尔滨华雨制药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雨公司)、被告修正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修正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5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金业贵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4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焦永福的委托代理人齐炳华、被告哈尔滨华雨制药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修正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共同的委托代理人宋秀岩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诉称,原告系华雨公司的员工,于2008年6月15日入职,后于2020年10月12日离职。原告在2014年度因工作业绩突出,被告华雨公司奖励佣金96000.00元,因企业资金紧张在2015年2月16日将该款项计入企业应付账款,后给付原告50000.00元,余款46000.00元至今未付。2018年6月23日,被告华雨公司将股份转让给被告修正公司,在双方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中,明确约定修正公司对华雨公司对外的债务承担给付责任,原告的债权“华雨公司应付款项”第7项列明,要求被告华雨公司给付欠款46000.00元,并自2018年6月1日起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利息至给付日,被告修正公司对欠款本息承担共同给付责任。 被告华雨公司辩称,我公司不欠原告提成款项;原告主张利息没有依据;其主张已超出诉讼时效;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修正公司辩称,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欠款的事实,欠款也是华雨公司的债务,与修正公司无法律关系,我公司不承担给付责任,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告为证实其主张的事实,提供了以下证据:(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原告的自然情况。(2)对账函一份,证实2018年5月31日,被告华雨公司与原告对账,确认华雨公司欠原告佣金46000.00元,双方签字或签章。(3)股权转让及华雨制药应付款项明细各一份,证实华雨公司6名股东将股权转让修正公司,修正公司承担华雨公司4986.28万元债务,华雨制药应付款项明细中34项合计金额4986.28万元,其中第7项欠焦永福佣金46000.00元,证明华雨公司欠原告46000.00元,修正公司对该债务有偿还责任。(4)华雨公司哈华药集子(2014)001号文件复印件一份,证实原告焦永福曾任华雨公司销售部经理及欠焦永福部分佣金的事实。(5)证人李某出庭证言证实,证人曾是华雨公司的会计,证实华雨公司欠原告款项属实,原告主张过该债权。经质证,二被告对上述证据(1)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对证据(2)的真实性有异议,认为对账单的华雨公司公章并非华雨公司对外的公章,不能证明欠款的事实;对证据(3)的真实性无异议,对其来源的合法性及与本案的关联性有异议,是二被告公司股东的内部约定,对外与原告无关;对证据(4)是复印件不予质证;对证据(5)有异议,认为证人在华雨公司任过职,与本案有厉害关系,不应采信。本院认为,二被告对证据(3)的真实性无异议,证据(2)、(3)、(5)相互印证,形成证据链条,客观真实,本院对原告证据(2)、(3)、(5)予以采信;证据(4)是复印件,二被告不予质证,本院不予采信。 二被告辩解的事实,没有提供证据。 综上,本院认定下列事实:原告焦永福曾系华雨公司的员工,2018年5月31日,被告华雨公司出具对账函一份,被告华雨公司欠原告佣金46000.00元。2018年6月23日,被告华雨公司股东将70%股份转让给被告修正公司,在双方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书》中,明确约定“2.2上述股权转让,除承担标的公司4986.28万元债务外,已向标的公司提供商标、商誉和营销网络渠道作为向转让方支付转让价款的对价。”在“华雨制药应付款项”明细(合计49862797.93元)的第7项列明欠原告焦永福佣金46000.00元。后经原告索要,此款至今未付,原告诉至本院
判决结果
被告哈尔滨华雨制药集团有限公司、被告修正药业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判决书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焦永福佣金人民币46000.00元; 被告哈尔滨华雨制药集团有限公司、被告修正药业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判决书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焦永福利息(以人民币460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6月26日至2019年8月19日按月利率0.5%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本息全部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驳回原告焦永福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50.00元减半收取475.00元,由被告哈尔滨华雨制药集团有限公司、被告修正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于判决书生效后5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金业贵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钟喜超
判决日期
2021-0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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