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瑞福食品有限公司与江西江中医药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1)湘0111民初5865号
判决日期:2021-05-24
法院: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长沙瑞福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江西江中医药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被告)、第三人李小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日立案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解除原、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2、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货款119886.1元,并自合同解除之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原告多年来经销被告销售的初元牌复合肽营养饮品等产品。2019年7月3日,原告与被告进行货款结算,被告尚欠原告货款101520.5元,被告负责与原告对接的销售员李小勇在欠款明细上签字确认。此后,原告又分别于2019年10月14日、2019年11月12日、2020年5月15日退货三次,李小勇对三次退货及金额均已签字确认。之后,原告为购新货向被告汇款,被告又向原告发货。截至2020年12月14日,被告累计尚欠原告货款119886.1元。原告多次催要未果,故诉至法院。
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的《经销协议》中明确约定诉讼管辖为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被告常年租赁江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位于江西省南昌市高新区××道××号房产用于主要办事机构办公,故本案应由江西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管辖;即使没有合同约定管辖,本案也不属于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情形,也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判决结果
被告江西江中医药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江西省南昌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靳晓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王宇翔
判决日期
2021-05-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