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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祥实建设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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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惠阳区自然资源局与广东祥实建设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一案非诉行政行为申请执行审查裁定书
案号:(2021)粤1322行审152号         判决日期:2021-05-24         法院:博罗县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惠州市惠阳区自然资源局依据其作出的惠阳自然资(监)字[2019]QC276-2《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21年1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申请进行审查。现已审查完毕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经审查查明,申请执行人惠州市惠阳区自然资源局于2020年4月17日作出惠阳自然资(监)字[2019]QC276-2《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被申请执行人未经批准于2019年12月20日起在秋长街道XX村地段推填土、建污水处理池,占地面积为12000平方米,地类属裸地、水田、草地、居民点,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至今未取得合法用地手续。申请执行人认为被申请执行人的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属非法占地的行为,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决定对被申请执行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限其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自行拆除非法占用土地上的建筑物及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貌。申请执行人在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告知被申请执行人如不服该决定,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在作出上述行政处罚决定前,申请执行人已向被申请执行人送达了《土地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告知其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2020年4月20日,申请执行人将行政处罚决定送达给被申请执行人。经催告,被申请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该行政处罚决定确定的法定义务
判决结果
对惠州市惠阳区自然资源局的执行申请,本院不予受理。 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合议庭
审判长杨远忠 审判员叶彩云 审判员邹兴 二〇二一年二月九日 法官助理卿胡华 书记员卢惠倩
判决日期
2021-0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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