璧山区万兴建筑设备租赁站与巴中市华兴建筑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1)渝0120财保127号
判决日期:2021-04-30
法院: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本院受理申请人璧山区万兴建筑设备租赁站与被申请人巴中市华兴建筑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璧山区万兴建筑设备租赁站于2021年4月21日向本院申请解除财产保全,立案庭立案后于2021年4月21日移送民事财产保全中心解除保全。因该案已调解,申请人璧山区万兴建筑设备租赁站请求解除对被申请人巴中市华兴建筑有限公司在财产保全中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准予对被申请人价值135.273584万元的财产解除保全。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得停止裁定的执行
合议庭
审判员任长茂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李林林
判决日期
2021-04-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