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赵玉其与被上诉人张祖辉、绍兴市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1)苏01民辖终241号
判决日期:2021-04-30
法院: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赵玉其因与被上诉人张祖辉、绍兴市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2020)苏0113民初467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上诉人赵玉其上诉称,本案案由是买卖合同纠纷,被上诉人张祖辉与绍兴市园林建设有限公司没有买卖合同关系,绍兴市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也不认可还款协议中的担保行为,因此本案是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张祖辉之间的经济纠纷,应当由被告所在地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管辖。综上,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审理
判决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合议庭
审判员崔宗泽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高婕
书记员刘婷
判决日期
2021-04-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