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玉溪市鹍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邓存元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2021)云0402执155号
判决日期:2021-04-29
法院: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云南省玉溪市鹍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邓存元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8日作出的(2020)云0402民初75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民事调解书确认:一、邓存元确认现尚欠李正荣劳务分包工程款831660元,上述欠款由邓存元于2020年4月15之前支付李正荣工程款131660元,2020年10月1日前再支付200000元,余款500000元于2021年2月10日前付清。如果不按期付款,则从逾期之日起按年利率4.75%计算支付逾期部分的利息;二、云南省玉溪市鹍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同意对邓存元尚欠李正荣的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如邓存元不按期支付,云南省玉溪市鹍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愿承担代付责任,代付后有权向邓存元追偿。三、案件受理费12116元,减半征收6058元,邓存元自愿承担。(2020)云0402民初750号民事调解书生效后,云南省玉溪市鹍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已代邓存元偿还了李正荣工程款331660元。
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1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由被执行人邓存元履行代偿款331660元,并按照年利率4.75%计算承担自2020年10月10日后的资金占用利息;应交执行费4875元(申请执行人未预交),以上合计342593元及利息。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邓存元在相关金融机构无可供执行的存款,其名下车牌为云F×××××维拉克斯牌小型汽车一辆,与徐翠萍共有的坐落于玉溪市开发区房屋一套均已被另案查封,名下位于江川区产的合同备案登记已被另案查封,且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将被执行人邓存元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
判决结果
终结(2021)云0402执155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若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请求本院继续执行的,可书面申请本院继续执行,申请时必须提供证据证明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本院调查核实后,确实具备执行条件的,本院重新立案继续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议庭
审判长仇国贵审判员曹华
审判员周庆
二〇二一年四月七日
执行员马世超
书记员方云龙
判决日期
2021-04-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