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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萧山振大园林绿化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6080万元
法定代表人:徐传友
联系方式:13588527098
注册时间:1998-12-23
公司地址:萧山区萧山经济技术开发区宁东路78号
简介:
城镇绿化苗、花卉种植;城镇绿化苗、城镇绿化苗、花卉的批发、零售(上述经营范围涉及前置审批项目的,在许可证有效期内方可经营)** 市政公用工程施工,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建筑工程施工,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城市道路照明工程施工,土石方工程施工,古建筑工程施工,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环保工程施工;花卉树木的养护、保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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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正廷与滨州市绿之源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原滨州市渤海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王国新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0)鲁1602民初5290号之一         判决日期:2021-04-29         法院: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吕正廷与被告滨州市绿之源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王国新、樊玉维、李新岐、第三人杭州萧山振大园林绿化有限公司、潍坊滨海经济技术开发区城乡建设管理局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30日立案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吕正廷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确认原告、被告王国新、樊玉伟、李新岐四方于2019年12月30日签订的关于潍坊滨海经济开发区海惠路西侧港营路以北绿化工程项目分配协议有效,并按照协议确定原告方应当分配的数额为1059702.56元;2.判令被告滨州市绿之源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和各第三人协助原告领取应得款项;3.诉讼费用由被告方承担。事实和理由:2013年原告与梁井东、孔晓勇口头协议以孔晓勇为代表(寻找挂靠单位)合伙承包潍坊滨海经济开发区海惠路西侧港营路以北绿化工程;经过第三人米德兰协调该工程由第三人杭州萧山振大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于2013年11月18日承接中标;第三人杭州萧山振大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中标后于2013年11月19日与第三人米德兰签订了《项目负责人承包协议与管理责任书》及授权委托书,由米德兰代表第三人杭州萧山振大园林绿化有限公司签订施工合同等事宜收取1.5%的管理费用;之后米德兰为法定代表人的第三人东营明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滨州市绿之源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孔晓勇签订承包合同将该工程发包给滨州市绿之源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进行建设;占股比例为原告25%,孔晓勇50%,梁井东25%;截止2014年3月8日原告投资613613.20元,孔晓勇投资1272901.20元,梁井东投资1280778.40元;总计投资3167292.80元;由于三方均无力再行全面投资,2014年3月13日三人同意被告王国新加入,四方签订了合作协议,约定四人各占四分之一的股份,多投资部分在拨款后追平,合作协议原件由孔晓勇保存;后期由于孔晓勇突发疾病无法履行该工程的负责人职责,各方约定如2014年6月6日孔晓勇再无法履行职务即改为由王国新为代表人进行施工,2014年6月16日原告、第二、三、四被告与米德兰签订补充协议,约定由王国新为代表人继续执行原来孔晓勇与米德兰签订的合同;2014年6月19日,米德兰、东营明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王国新签订协议书约定工程管理费为总工程款的7.5%,由杭州萧山振大园林绿化有限公司收取1.5%,米德兰、东营明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收取6%,(由于2014年1月潍坊滨海经济技术开发区城乡建设管理局拨付96万)已经支付50万元,2014年6月19日支付40万元;后期款项由王国新直接在杭州萧山振大园林绿化有限公司财务单独领取;在此期间由于原告资金紧张于2014年5月22号将25%股份的50%即12.5%转让给被告樊玉维;孔晓勇将持有的25%的股份转让给被告李新岐,2016年梁井东将股份转让给王国新;2019年1月17日原告与被告王国新对象李美丽核实,李美丽依然告知原告此工程款依然没有拨付,2019年1月31日原告到潍坊滨海经济技术开发区城乡建设管理局进行核实得知在2016年6月30日被告王国新支取了510万,2016年12月14日支取了215万元;至此,原告得知受骗,原告与被告王国新多次交涉被告均不予理睬;后在2019年12月30日原告与被告王国新、樊玉伟、李新岐达成四方协议,约定按照原先持有股份比例进行分配,原告应分款项为1059702.56元;原告认为四方达成的协议有效应当依法履行;现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具状贵院望依法裁决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吕正廷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朱波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九日 书记员崔丹丹
判决日期
2021-0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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