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充市未来建筑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与绵阳市浩龙天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案号:(2021)川1304民初1147号
判决日期:2021-04-29
法院: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南充市未来建筑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绵阳市浩龙天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2日立案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南充市未来建筑材料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商砼销售合同》;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截至2021年2月25日止所欠混凝土货款2078394.5元;3、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103919.72元(以上金额合计2182314.22元);4、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保险公司担保费、保全费、诉讼费。事实与理由:原告与被告签订了《商砼销售合同》。合同约定被告因承建“南充市嘉陵区思源试验学校二期综合楼建设项目”项目工程,购买原告方混凝土,同时还对数量、价款、结算方式、付款方式、违约责任、争议解决办法、管辖法院等进行了约定。合同签订后,原告严格按合同约定供应混凝土,认真履行合同,但被告却未按时支付货款。截止2021年2月25日,被告欠付原告混凝土货款2078394.5元、违约金103919.72元。对于上述款项,原告多次催要,被告都不予支付。鉴此,原告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依据我国有关法律,特具状贵院,恳请支持
判决结果
一、被告绵阳市浩龙天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确认因承建“南充市嘉陵区思源试验学校二期综合楼建设项目”项目工程,截至2021年3月31日,欠原告南充市未来建筑材料有限责任公司货款578394.50元,其他费用50000.00元,合计金额628394.50元,此款被告绵阳市浩龙天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定于2021年5月30日前向原告南充市未来建筑材料有限责任公司支付314197.25元,余款314197.25于2021年6月30日前付清;
二、如被告绵阳市浩龙天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足额或未按时履行以上任何一次款项,则承担违约金103919.00元,且原告南充市未来建筑材料有限责任公司有权就全部欠款金额申请强制执行;
三、本案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由原告承担;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179.00元、保全费5000.00元由原告南充市未来建筑材料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合议庭
审判员钟向阳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何昊霖
判决日期
2021-04-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