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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宇通客车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上市、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221393万元
法定代表人:汤玉祥
联系方式:0371-66718262
注册时间:1997-01-08
公司地址:www.yutong.com
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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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宇通客车股份有限公司与江铃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昌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0)鄂0691民初1907号         判决日期:2021-04-28         法院: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郑州宇通客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宇通客车公司)诉被告江铃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铃汽车公司)、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昌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天安财险南昌中心支公司)、被告刘明存、襄阳知一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程文辉独任审判,于2020年11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宇通客车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冰、李帅凯,被告江铃汽车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媛媛、刘军,被告天安财险南昌中心支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式辉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刘明存、襄阳知一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宇通客车公司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被告共同赔偿宇通客车公司各项经济损失共计52866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庭审中,宇通客车公司变更诉讼请求,将赔偿总额变更为744720.85元。事实与理由:2019年11月12日7时30分许,江铃汽车公司雇佣的司机刘明存驾驶江铃汽车公司驾驶车牌号为赣A×××××(试)号江铃牌轻型货车,在襄阳安达汽车检测中心有限公司试验场由南向北行驶时,越过道路中心黄线,撞到对向车道正常行驶的杜利驾驶的豫A×××××号宇通牌大型客车,造成刘明存、杜利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本次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刘明存负本次事故全部责任。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 被告江铃汽车公司辩称,1.对事故的发生事实及责任划分无异议;2.事故车辆投保有交强险和商业险应由保险公司在保险范围内先行承担赔偿责任;3.案涉车辆损失请求法院依法裁判。 被告天安财险南昌中心支公司辩称,1.对交通事故发生事实无异议,案涉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及商业险无异议;2.事故发生时,案涉车辆正在进行综合测试,属于保险公司免赔事项;3.原告的损失应当按照评估报告载明的金额确定其损失;4.不承担诉讼费、鉴定费。 被告刘明存未到庭,但其提交书面答辩意见辩称,1.其虽承担本次交通事故全部责任,但其驾驶的车辆系江铃汽车公司所有,该车在天安财险南昌中心支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及商业险,原告的损失应由保险公司在保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2.不承担诉讼费。 被告襄阳知一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未到庭,但其提交书面答辩意见辩称,1.依据本案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刘明存负本次事故全部责任,其不是本案侵权人不予承担赔偿责任;2.其不是赣A×××××(试)号江铃牌轻型货车所有权人,不应承担赔偿责任。故请求驳回原告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2019年11月12日7时30分许,江铃汽车公司雇佣的司机刘明存驾驶江铃汽车公司驾驶车牌号为赣A×××××(试)号江铃牌轻型货车,在襄阳安达汽车检测中心有限公司试验场由南向北行驶时,越过道路中心黄线,撞到对向车道正常行驶的杜利驾驶的豫A×××××号宇通牌大型普通客车,造成刘明存、杜利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本次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刘明存负本次事故全部责任。 另查明,豫A×××××号宇通牌大型普通客车登记所有权人为宇通客车公司。2019年6月15日,宇通客车公司与襄阳知一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签订委托试验驾驶劳务协议,襄阳主要约定,宇通客车公司委托襄阳知一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进行汽车可靠性、耐久性及各种专项实验驾驶劳务,期限一年,自2019年6月16日至2020年6月15日止。本次事故发生时,襄阳知一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安排杜利对豫A×××××号宇通牌大型普通客车进行驾驶测试。2019年11月26日,宇通客车公司为拖移事故车辆支出施救费1400元,12月2日,宇通客车公司为运送事故车辆支出运费8630元。事故发生后,宇通客车公司多次向被告江铃汽车公司、襄阳知一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发函,告知江铃汽车公司、襄阳知一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对豫A×××××号宇通牌大型普通客车进行定损,但未能得到答复。2020年1月16日,经宇通客车公司委托,中衡保险公估股份有限公司作出评估意见,豫A×××××号宇通牌大型普通客车损失为503190元。宇通客车公司为此支出评估费15000元。之后,宇通客车公司在郑州宇通客车股份有限公司售后服务中心对豫A×××××号宇通牌大型普通客车进行修理。 还查明,赣A×××××(试)号江铃牌轻型货车登记所有权人为江铃汽车公司。2019年10月17日,江西省南昌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向江铃汽车公司临时行驶车牌号,有效期限至2020年1月14日,限定在南昌-襄阳区域内行驶。该车由江铃汽车公司在天安财险南昌中心支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及100万元不计免赔率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在有效期限内。2019年5月20日,江铃汽车公司与襄阳知一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签订驾驶服务合同,合同主要约定,江铃汽车公司委托襄阳知一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进行汽车可靠性、耐久性及各种专项试验驾驶服务,期限自合同生效日至2021年12月31日止。本次事故发生时,襄阳知一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安排刘明存对赣A×××××(试)号江铃牌轻型货车进行驾驶测试。被告襄阳知一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于2016年7月7日在工商管理机关办理了营业执照,营业范围为:汽车试验服务、汽车技术服务、汽车美容及清洗服务
判决结果
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昌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在保险范围内向原告郑州宇通客车股份有限公司赔偿各项损失528220元; 二、驳回原告郑州宇通客车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40元,减半收取为1520元,由被告襄阳知一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与刘明存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在提交上诉状时,根据不服本判决的上诉请求数额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款汇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襄阳万山支行,户名: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账户17×××56。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诉讼费用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合议庭
审判员程文辉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孙玺
判决日期
2021-0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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