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绪杰与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黑龙江有限公司、天津市海腾通信工程有限公司、孙建军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0)黑0421民初670号
判决日期:2021-04-27
法院:黑龙江省萝北县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王绪杰与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黑龙江有限公司、天津市海腾通信工程有限公司、孙建军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7日立案后,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王绪杰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法院依法判令三被告共同赔偿因破坏原告承包经营的大马河林场林蛙养殖区域造成的林蛙直接损失及越冬池恢复费用共计1281453.00元,委托评估费38500.00元,以上合计1319953.00元,对于林蛙恢复养殖费用以及恢复期间的损失原告已另行申请评估鉴定,具体费用待评估报告做出后另行变更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王绪杰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鹤岗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徐凤江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孙佳
判决日期
2021-04-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