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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通用航空有限责任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58552万元
法定代表人:刘昱
联系方式:022-84391500
注册时间:1983-12-12
公司地址:天津自贸试验区(东疆保税港区)海铁三路288号201室-12
简介:
石油服务;医疗救护;通用航空包机飞行;直升机引航;渔业飞行;直升机机外载荷飞行;人工降水;航空探矿;空中游览;航空器代管;航空摄影;海洋监测;空中巡查;城市消防;气象探测;空中广告;科学实验;航空喷洒(撒);航空护林;空中拍照;航空客货销售代理业务;与上述项目有关的技术咨询、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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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通用航空有限责任公司、王梓劳动争议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1)津03民申54号         判决日期:2021-04-27         法院: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再审申请人中国通用航空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通用航空公司)因与被申请人王梓及一审被告天津市天丽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丽劳务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2020)津0110民初198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通用航空公司申请再审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六、九项的规定,请求:撤销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2020)津0110民初1984号民事判决,裁定对本案进行再审,并依法改判驳回被申请人一审诉讼请求或发回重审;本案诉讼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事实和理由:1、工伤是由第三人郭君喆造成的,应当由其承担被申请人的工伤医疗费用。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2、只要用人单位依法缴纳了工伤保险,除《工伤保险条例》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承担的费用外,无需再另行承担。一审判决申请人支付工伤保险未予报销部分的医疗费无法律依据。3、一审中,被申请人仅提供了票据及审核单,未提供费用明细、住院病历及诊断证明。一审认定事实的证据不足,未查明事实。4、二审法院未经传票传唤,致申请人不能按时到庭,将本案按撤回上诉处理,剥夺了申请人的权利
判决结果
驳回中国通用航空有限责任公司的再审申请
合议庭
审判长韩萍 审判员祁洁 审判员朱靖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王颖
判决日期
2021-0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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