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浩鲸云计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72980万元
法定代表人:鲍钟峻
联系方式:02566669555
注册时间:2003-02-21
公司地址:南京市雨花台区安德门大街50号B座6楼
简介:
数据处理和存储服务;信息技术咨询服务;增值电信业务;社会经济咨询;工程管理服务;电讯设备、软件产品、数字设备的开发、生产、组装、销售,并为此提供服务;开展对外承包工程业务:一、承包境外计算机信息集成系统工程和境内国际招标工程;二、上述境外工程所需的设备、材料出口;三、对外派遣实施上述境外工程所需的劳务人员。安防设备的生产、销售;承包安防工程集成系统业务;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家限定企业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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浩鲸云计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西安亨顿软件技术有限公司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0)最高法民申5936号         判决日期:2021-04-23         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再审申请人浩鲸云计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浩鲸公司)因与被申请人西安亨顿软件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亨顿公司)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9)最高法知民终8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浩鲸公司申请再审称,二审判决认定亨顿公司已基本履行涉案协议约定的义务,认定事实、适用法律均有错误。(一)涉案协议第一部分标准条款第6点“交付”中约定:“乙方应确保按时交付各阶段应当提供的可交付软件(其中开发作品应当提供源代码与目标代码)”,合同第二部分工作说明书第2点约定:“可交付软件”包括程序源代码及相关文档在内,包括相关设计书及程序。因此,向浩鲸公司交付源代码及相关文档资料是亨顿公司的一项重要合同义务,是涉案平台系统测试、上线和验收的前提条件,更是浩鲸公司付款的条件。亨顿公司自认其未向浩鲸公司交付源代码,二审判决认定亨顿公司已经履行合同义务,违背了涉案协议约定,也不符合涉案协议目的。(二)即使涉案平台系统运行良好,亦无法证明亨顿公司依约履行了涉案协议,合同很多开发项目尚未完成,浩鲸公司未进行初验也未向亨顿公司发放初验合格证书。亨顿公司提供的2017年6月7日项目总结报告中也提到许多遗留问题,亨顿公司需要将上述遗留问题整改且经业主确认后,发放初验合格证书才算初验合格。亨顿公司2017年底便撤离项目现场,停止项目维护,违反涉案协议第10点有关维护的约定。2018年7月13日客户自查报告中反映涉案平台系统存在的缺陷问题至今未得到亨顿公司维护与解决。涉案协议第二部分工作说明书第4条“技术内容、范围、形式和要求”尚有很多内容没有实际开展和完成。综上,请求本院依法撤销二审判决,在更正有关事实认定和说理的基础上维持原判。 亨顿公司提交意见称,(一)涉案平台项目已经初验合格,亨顿公司按照涉案协议约定履行了开发义务,未交付源代码并不影响涉案平台项目上线运行。(二)浩鲸公司未按照涉案协议约定履行组织系统终验收的义务,导致涉案平台无法通过终验收。(三)涉案平台已正式上线运行三年,浩鲸公司与其上级分包单位系关联公司,互不主张权利,导致亨顿公司无法收到合同约定的剩余款项
判决结果
驳回浩鲸云计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合议庭
审判长杜微科 审判员吴蓉 审判员张玲玲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卢莹 书记员杨钰桐
判决日期
2021-0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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