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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中航空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5010万元
法定代表人:韩春利
联系方式:010-64583538
注册时间:2001-02-06
公司地址:北京市大兴区魏善庄镇原半壁店工业公司院内 最新年报地址
简介:
承包与其实力、规模、业绩相适应的国外工程项目;对外派遣实施上述境外工程所需的劳务人员;普通货运,货物专用运输(罐式)(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有效期至2020年07月07日);施工总承包;销售机场设备、建筑材料;航空技术咨询、服务;机场设备、环境工程技术开发、转让、咨询;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但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及技术除外;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清洗。(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普通货运,货物专用运输(罐式)以及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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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中航空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张增波劳动争议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1)京民申1485号         判决日期:2021-04-21         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再审申请人北京中航空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航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张增波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20)京02民终749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中航公司申请再审称,请求撤销二审判决,裁定对本案进行再审,依法改判维持一审判决,诉讼费由张增波承担。理由为:一、二审判决对于本案争议的两大核心事实即“是否存在加班情形”和“加班工资是否含在工资里”,均没有予以查明。对于加班工资,一审判决仅笼统表述“具体情形,以一审法院核算为准”,酌定10766.86元,没有事实依据,没有计算过程,严重欠缺证据证明。二审判决再次以“酌定”两个字增加了加班工资到45739.69元,依然没有给出计算过程和所依据的证据。我公司对于张增波这种从事机场跑道机械手工作的工资构成是有明确管理制度的,并且在一、二审程序中也明确进行了陈述。从事机械手工作的员工在台班费等项目中,已经把不停航施工等所谓加班因素造成的工资增加考虑进去了。类似张增波这样的机械手,我公司还有五十余人,一、二审法院这种酌定方式,实际上将会给我公司造成几百万元的额外工资支出损失,我公司将无法完成法定的对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义务。中航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的规定,申请再审。 张增波提交意见称,中航公司应该对其诉求提供证据,其诉讼请求没有法律依据,请法院予以驳回。(一)二审法院对案件事实认定是完全依据中航公司提供的考勤、工资表记载及其陈述,综合其他证据作出的,对于中航公司提供的证据都没采用,不存在事实认定不清的问题。(二)根据国家相关法律规定计算,得出来我的延时加班费2016年度为137376元、2017年度为78228元。我起诉时计算有误,二审法官说以起诉状为准,我也只能自认倒霉。(三)中航公司说台班费已含加班工资,那在一、二审时为什么要极力否认加班的事实呢?(四)中航公司一而再、再而三的以强凌弱,以大欺小。(五)中航公司再审申请书上所述理由,没有一条法律是支持的,却被法院立案重审。(六)中航公司作为一个国企,持强凌弱,混淆视听。(七)我申请再审了,会向法庭提供新的证据
判决结果
驳回北京中航空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合议庭
审判长姜春玲 审判员史利晖 审判员王宁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姚心悦 书记员刘寒飞
判决日期
2021-0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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