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占岭与李俊峰、锡林浩特市同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1)内2531民初91号
判决日期:2021-05-22
法院:多伦县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梁占岭与被告李俊峰、锡林浩特市同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刘宝怀、多伦县恒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3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梁占岭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李俊峰、锡林浩特市同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共同给付所欠461229.00元;2、被告刘宝怀、多伦县恒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在支付给李俊峰、锡林浩特市同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价款范围内承担给付责任;3、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李俊峰、锡林浩特市同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事实与理由2018年4月26日原告与被告李俊峰签订《天元商住小区劳务分包合同书》工程建设单位:多伦县恒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包单位:天元商住小区。工程内容:综合楼3035.34平方米,住宅楼3511.31平方米(注综合楼地下室,宾馆为毛坯房,一二连体商铺为简装成品楼,住宅楼按图施工,详见附表:工程项目变更说明)工程地点多伦县诺尔镇煤炭路东侧,工程造价每建筑平方米造价未为510元,总造价按实际平方米计算。工程自2018年5月1日-2018年11月30日止,工程为216天。承包方式:大清工。付款方式:主体封顶付100万元整,竣工后付至总价款的95%,一年后结清剩余款项。签订上述合同之后,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开始进行施工,在实际施工当中后因发包方原因致使工程量发生变化,即存在增加工程量及减少工程量(详见2018年10月22日所签署结算单)。合同签订后原告筹借现金80多万元,筹集相关机械设备、技术人员,以及大批农民工开始施工,开工一个月后,被告李俊峰因钢筋原材料供给不足,导致原告方处于半停工状态7天左右,在以后的实施过程中又多次出现材料供给出现问题,导致本应在2018年11月20日完成的工程,直到2019年7月20日竣工完毕,期间由建设方出资购买材料才得以继续施工。交付工程后原告多次向被告李俊峰索要剩余工程款861229.00元(详见2018年天元小区商住楼分包工程结算清单、2019年新增工程量签证单),之后被告刘宝怀代为李俊峰给付40万元款项,尚欠461229.00元未给付。天元商住小区系由刘宝怀开发并发包,使用的资质是多伦县恒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资质。李俊峰系该项目的实际施工人,李俊峰在实际施工当中使用的是锡林浩特市同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资质。刘宝怀、多伦县恒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李俊峰、锡林浩特市同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应付工程款未结算,留存有工程款,能够足额向原告给付所欠上述款项,原告要求被告刘宝怀、多伦县恒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在支付给李俊峰、锡林浩特市同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价款范围内承担给付责任。根据以上事实与理由,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支持诉讼请求
判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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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议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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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日期
2021-05-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