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赵海彦诉被告杨宝树、王连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裁定书
案号:(2020)辽0114民初12313-1号
判决日期:2021-04-16
法院: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暂无数据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本院2021年3月5日对原告赵海彦诉被告杨宝树、王连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作出的(2020)辽0114民初12313号民事判决书中
判决结果
民事判决书中第6页第十六行:“精神抚慰金3000元、鉴定费1720元、交工费1000元、保函费4150元”。更正为:“精神抚慰金30000元、鉴定费1720元、交通费1000元、保函费4150元”
合议庭
审判长于茗芳
人民陪审员徐艳
人民陪审员张莹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高娜
判决日期
2021-04-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