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沧区启盛捷物资租赁站、中建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1)鲁0211民初5454号之一
判决日期:2021-05-21
法院: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沧区启盛捷物资租赁站与被告中建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中建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沧区启盛捷物资租赁站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中建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中建科技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05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其他同等价值财产。李沧区启盛捷物资租赁站于2021年5月11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中建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中建科技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05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其他同等价值财产的查封、保全措施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解除对被申请人中建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中建科技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05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其他同等价值财产的查封、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合议庭
审判员安丰琦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张焕众
判决日期
2021-05-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