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宏消防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与霍邱中泰恒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普通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1)皖1522民初739号
判决日期:2021-05-21
法院:霍邱县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国宏消防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宏公司)与被告霍邱中泰恒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泰公司)普通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国宏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伟、被告中泰公司诉讼代表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国宏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确认原告债权中有被告应承担的违约金90万;2、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于2015年8月签订《消防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合同约定总价为900万元。原告按约履行了合同,而被告没有按时间节点支付工程款,导致原告不得不停工,致案涉工程中途停建。2018年6月28日,霍邱县人民法院根据安徽阜阳建工团有限公司申请,分别作出(2018)皖1522破申3号民事裁定书和(2018)发皖1522破2号决定书。裁定受理霍邱中泰恒业房地产开有限公司安破产清算申请,并指定北京中银(合肥)律师事务所与徽美林律师事务所联合担任管理人。
原告于2020年10月21号申报债权总额4386562元,其中本金2646562元,利息84万元,违约金90万元,优先权4386562元。管理人审核后在债权表上确认原告本金1005013元享有优先权,100万履约保证金是普通债权,只认定违约金10050.13元(实为100501.3元,已查明债权表中系笔误)。原告认为管理人确认的债权数额不当,原告交纳的履约保证金100万,应该在2016年2月底返还50%,其余保证金按进度款的百分比分批返还。按合同约定,被告没有按时付款的,每逾期一天需向原告支付应付款的1%的违约金,但累计违约金总额不得超过合同总价的10%。合同约定,因被告原因不能按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竣工的,每逾期一天应向甲方(原告)偿付相当于合同总价的5%的违约金,累计金额不得超过合同总价的10%。原告履约保证金从缴纳到应当开始返还的时间到破产申请裁定,长达二年,按合同的约定,被告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同样,原告已完成工程,被告应当支付工程款。逾期的按合同约定也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由于合同约定违约责任总额不超过合同总金额10%,故此原告诉如所请。请求人民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中泰公司辩称,1、涉案工程2017年5月停工,被告于2018年6月28日被霍邱县人民法院裁定破产清算,经鉴定原告实际完成工程量对应的工程款债权金额为1455013.57元,扣除已支付的工程款金额,实际欠付工程款债权金额为1005013元,其主张90万元的违约金明显过高。管理人在审核中原告违约金为100501.3元。2、判断违约金过高或过低的标准就是守约方所遭受的实际损失,应结合考量被告目前处于破产状态,违约程度、违约金的起讫期间及原告遭受损失的情况,从双方平衡出发,酌情确定违约金的计算方式。本案原告实际施工造价仅1455013.57元,工程款债权为1005013元,管理人以原告所完成工程量对应的工程款金额的10%计算违约金并无不当。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审理认定的事实与原告诉请相同
判决结果
一、确认原告国宏消防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告霍邱中泰恒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享有普通债权中的违约金为240062.94元;
二、驳回原告国宏消防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2800元,由霍邱中泰恒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3414元,国宏消防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负担938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长潘治海
审判员许霞
人民陪审员沈阳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华苏雅
判决日期
2021-05-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