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封城市运营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李新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2021)豫02执异27号
判决日期:2021-05-21
法院: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本院在办理李新胜申请执行于善祥、开封市长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被执行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开封城市运营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开封城市运营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异议称,我公司已经按照合同约定将工程款全部付清,不存在应付未付工程款,不应再承担本院(2018)豫02民初20号民事判决第六项的连带清偿责任。要求本院对开封城市运营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停止所有执行措施,对上述民事判决第六项内容终结执行,并出具结案证明。
本院查明,李新胜诉于善祥、开封市长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2019年10月8日本院作出(2018)豫02民初20号判决。判决主文:一、于善祥、开封市长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李新胜支付管材款2676649元及利息、(自2015年9月29日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按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计);二、于善祥、开封市长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李新胜返还保证金1500000元及利息(自2014年6月4日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按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计);三、于善祥、开封市长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李新胜返还质保金167000元及利息(自2016年7月5日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按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计);四、开封新区基础设施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李新胜支付开封新区第十九大街照明工程和交通工程预埋管道工程费用242814.26元及利息(自2015年1月19日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按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计);五、开封新区基础设施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李新胜赔偿十九大街排水工程施工中因电压过低造成的施工损失4187138.88元及利息(自2015年1月19日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按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计);六、开封新区基础设施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第三项确定的债务在未付清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七、河南城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第三项确定的债务在未付清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八、驳回李新胜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判决生效后,本院于2021年1月5日立案执行,2021年1月14日向于善祥、开封市长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开封城市运营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等被执行人依法送达了执行通知书。2021年1月15日本院作出(2021)豫02执1号执行裁定: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于善祥、开封市长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5926921元及逾期利息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二、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开封城市运营投资集团有限公司4681761.14元及逾期利息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三、开封城市运营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河南城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于善祥、开封市长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未付清工程款4346649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另查明,2020年6月3日开封新区基础设施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名称变更为开封城市运营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上述判决第四项、第五项义务,开封城市运营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已经履行完毕。开封城市运营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此次提出异议,是针对本院强制执行其该民事判决第六项内容
判决结果
驳回李新胜对本院(2018)豫02民初20号民事判决主文第六项的执行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合议庭
审判长胡云鹏
审判员任晓飞
审判员杨玉松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申鹏飞
判决日期
2021-05-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