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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芳村市政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9200万元
法定代表人:朱利强
联系方式:020-81005166
注册时间:1985-12-26
公司地址:广州市荔湾区塞坝路38号首层自编6号(仅限办公用途)
简介:
工程环保设施施工;土石方工程服务;工程排水施工服务;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施工;城市水域垃圾清理;工程结算服务;劳务承揽;接受委托从事劳务外包服务;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服务;卫生除害处理服务;室内装饰、装修;室内装饰设计服务;建筑结构加固补强;建筑工程、土木工程技术咨询服务;花卉出租服务;公厕保洁服务;环保技术开发服务;工程施工总承包;城市规划设计;交通标志施工;建筑物清洁服务;水污染治理;大气污染治理;公路养护;花卉种植;林木育苗;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服务;园林绿化工程服务;景观和绿地设施工程施工;城市轨道交通设施工程服务;古建筑工程服务;室内体育场、娱乐设施工程服务;室外体育设施工程施工;工程总承包服务;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林木育种;防虫灭鼠服务;市政设施管理;城乡市容管理;建筑劳务分包;铁路、道路、隧道和桥梁工程建筑;编制工程概算、预算服务;防洪除涝设施管理;交通标线施工;输水管道工程施工服务;市政公用工程施工;建筑工程机械与设备租赁;绿化管理、养护、病虫防治服务;物业管理;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公园管理;道路货物运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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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芳村市政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0)粤0103民初10762号         判决日期:2021-05-21         法院: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广州市芳村市政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芳村市政园林公司)诉被告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建二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单程序由审判员邱思陵独任审理,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芳村市政园林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志坚,被告中建二局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潘超感、陈华轩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芳村市政园林公司向本院起诉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1519635.94元及利息(自起诉之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偿还日止);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原被告双方于2016年签订《土石方工程专业分包合同》及补充协议,约定:被告将其广州振业城项目的土石方工程分包给原告施工,类型为单价包干,工程地点为广州市荔湾区芳村大道南以西,鹤洞路以南AF040131地块,合同总价暂定10478390.24元(补充协议调整为15007390.24元),工作进度款按实际进度计算,争议解决交由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裁决。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合同约定施工,直至2018年1月份,原被告双方核对并提交工程进度款申请单,被告确认原告已完工工程款为15098621.24元(包括土石方工程款和机械台班费),原告应被告要求开具了正式发票给被告。然而,被告方在确认了已完工工程款后又找种种理由减扣工程量,为尽快能落实资金,原告不得已再次与被告核对土石方工程量,并于2019年1月,经双方确认的土石方工程款总额为12010191.76元,被告尚欠工程款项为1519635.94元(因机械台班费是按合同约定当月上报,100%付清)。原告并制作工程分包结算款审批表交由被告付款,然而被告却以种种理由拖延未付。另广州振业城项目于2019年1月17日通过了联合验收。综上,被告将广州振业城项目的土石方工程分包给原告,原告已按合同约定完成工作,被告应向原告支付工程款。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 被告中建二局辩称,被告与原告于2016年签订《土石方工程专业分包合同》,将广州市振业城项目的土石方工程分包给原告,工程完工以后原告一直未按被告要求进行结算,只是在2019年1月向项目部提交了分包工程结算款审批表,2019年11月被告向原告送达了《关于振业城项目土方工程结算事宜的联系函》,告知原告结算资料中存在多处问题,要求到被告公司消除结算疑问,但原告至今一直未到被告公司处理,以致该土方工程一直无法完成结算。《土石方工程专业分包合同》中的承包范围内容未包含预应力锚索土方及抗浮锚杆土方。原告提交工程量结算资料中已计入此部分土方1050.87立方,但未能提供相关的工程量签证审批单,故该部分工程量不能计算给原告。工程量工资结算单价与合同不符,合同单价分开两部份,原地貌标高到基坑底深度的上半部分土方挖运单价为45元/立方米,下半部分土方挖运单价为48元/立方米,但工程量工资结算款表中按总量46.5元/立方米计。原告在结算资料中没有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单价计算工程款,而是笼统地按单价46.5元/立方米进行计算,被告不予认可。工期延误天数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整个工期从进度2016年3月1日到2016年8月25日历时178天(未计3月1日前期及8月25日后期的工期),原合同约定工期45天超期133天。应按合同工期违约执行。按照合同约定计算原告的工期罚款为¥1162224.12元,但原告提交的结算资料中未有该工期罚款体现,扣除工期罚款后,被告已经超付原告工程款。因原告一直未到被告公司办理相关结算手续,结算可能还存在其它未知问题,本答辩状未能一一列举,但原告未完成结算即主张要求被告支付工程款是不符合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的,且本结算中存在超付工程款的可能性。敬请贵院充分考虑被告之答辩,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2016年,芳村市政园林公司(承包单位,乙方)与中建二局(发包单位,甲方)就位于广州市荔湾区芳村大道南以西,鹤洞路以南AF040131地块的广州振业城项目土石方工程先后签订《土石方工程专业分包合同书》和《工程劳务(专业)分包补充合同》。 《土石方工程专业分包合同书》约定:在甲方与广州市振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下称业主)签订了关于广州振业城项目施工总承包及施工总承包管理与配合服务施工合同(下称主合同)的基础上,根据工程需要,甲方将上述工程中的土石方工程(下称分包工程)分包给乙方。合同类型为单价合同,合同总价暂定10478390.24元,包人工、材料(除甲供外)、机械(除甲供外)、包质量、包工期、包环境保护、包职业健康安全与文明施工。结算按实际完成工程量(包括各方提出的设计修改与变更)计算。工期按甲方工程进度计划执行,开工时间以甲方的书面开工令为准。二、合同通用条款约定如下:工程款支付和工程结算:工程量的确认:过程结算工程量确认,乙方每月20日前向甲方报送本月(上月20日-本月20日)的完成实物量报表,甲方收到报表在10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签证当月发生当月确认,在次月结清。竣工结算工程量确认: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甲方对乙方工程量的确认原则上按照甲方与业主签订合同中有关竣工结算工程量的方法确认;针对上述工程的计算方法最终以专用条款为准。进度款按月支付,甲方在收到业主当期进度款10个月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相当于上月得到确认的完成量的70%进度款(进度款中包括2%的安全措施经费)。工程结算:过程结算:工程量以业主确认已完工程量单中其中乙方相应完成部分,单价按照中标价或合同约定价格为准;签证结算:上月确认的签证本月结清,随本月工程款一同支付;竣工结算:竣工验收达到本合同规定的质量标准、工期、文明施工要求、无环保违章和职业健康安全事故并且资料全部交齐并经甲方验收合格后,乙方向甲方报送结算资料,甲方在收到足够的资料后一个月内审核完毕,并在收到业主结算工程款后一个月内向乙方支付到结算总价的95%,其余5%作为保修金。保修期内乙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应尽的义务,待保修期满后甲方收到业主保修金款及乙方保修金申请书后一个月内(扣除保修责任款)支付;如果环境保护和职业健康安全、文明施工、质量标准及工期中任何一项或几项达不到合同要求,结算时甲方将按合同扣除其相应部分的保证金。现场签证及变更:发生合同外的费用时,乙方应注意收集和保留证据并在3天内让甲方现场具体指示人签字及本合同指定的负责人确认其工作时间、工作内容、工作部位以及投入的设备、人员清单并附上必要的施工简图,工程量以现场实际发生量计算。结算单价按照合同约定单价(无约定单价按相似单价或根据合同同类单价水平双方协商确定新的单价)在下一个月的工程进度款中支付。对于任何有关争议的价款在工程最终结算时解决并支付。合同外涉及费用大于伍万元(含伍万)的,经项目部核定工程量及费用后7日内报公司商务部审定后方可另计。竣工结算:乙方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和价格计算方法编制,不得高估冒算……乙方在自检合格并签署隐蔽工程自检记录后,应填写隐蔽工程验收申请单,在覆盖前24小时,通知甲方进行验收。甲方负责审核乙方的签证单和预结算资料,及时办理进度款支付及结算并监督、检查工程款的使用……三、合同专用条款约定:工程承包范围为红线范围内的原始地面标高挖到地下设计底板垫层底标高以上30厘米的竖向深度,平面边界以双方测量并认可的方格网到支护桩上冠梁内边线,图纸中承台土方的挖运,地下室基坑周边及地下室顶板土方回填,场地内局部存在原有构(建)筑物及其附属结构的拆、破除(破除的炮机按台班另算)至基坑底标高及外运,桩施工产生的溢流至场地内的少量泥浆(经沉淀后干泥浆)的挖运及含设计变更、现场增加的土、石方挖运。合同施工总工期45日历天,开工时间以甲方发出的开工令为准;工程质量需满足设计和国家及地方有关施工验收规范的合格标准。承包方式是固定合同单价包干(含税金)。包机械及燃料、包人工,包弃土场地,包工期,包安全,包质量,包文明施工,包环境保护措施,包道路清洗,包土石方车辆冲洗,洗车槽清理费用、道路卫生费等,不包淤泥排放费等行政收费;包铺设场内施工道路航基坑底砖渣料,并以满足汽车土方外运及施工行驶为目的维护铺筑所产生的一切费用等。凡是因铺筑路面需要从场外运入的建筑垃圾(砖碴、砼碴),最终需运出场外的按土方单价结算给乙方……工程承包范围内的土石方开挖、装车、外运弃土综合单价为原地貌标高到基坑底深度的上半部分土方挖运单价为45元/立方米,下半部分土方挖运单价为48元/立方米,均为含税价,不含淤泥排放费。基坑内的碎砖、碎石渣、强风化岩及破碎后的碎石,视为普通泥土。地下室基坑周边及地下室顶板回填土按8元/立方米的单价执行,含税。因乙方原因中途退场的,按以上单价的80%给予结算。中风化岩、微风化岩、承台基础、地梁、混凝土柱及原建筑基础的破碎,200炮机按2800元/台班的单价执行(不含税),320炮机按4000元/台班的单价执行(不含税),1430台炮机4500元/台班(不含税)。此综合单价为固定合同价格,已综合考虑政府及相关部门政策变化可能导致的费用增加,此单价不因政府有关政策、文件对本工程施工造成价格波动而改变,不因施工、运距及弃土条件改变而改变。乙方配合甲方保障边坡稳定、施工作业面的临边安全围挡及边坡支护工程的施工。土方开挖期间出现淤泥、流砂等情况为保障正常施工作业所需要进行特殊处理而产生的全部费用,均已包含在合同单价之内,不再另行增加费用。该价格一旦签订,在合同履行期间将不受任何因素影响而变化。工程进度款按实际完成数量支付,每完成8万立方支付一次进度款,工程进度款的付款比例按经过甲方审核后的工程量所对应的工程款的70%支付;基坑土方工程竣工且验收合格后,甲方向乙方支付至工程结算价款的90%;地下室基坑回填完成支付至结算价93%,回填土方的工程款和基坑土方余款待扣除期间发生的应扣费用后一次结付清。因乙方原因中途退场的,按以上单价的80%给予结算,炮机的机械台班根据台班签证单当月上报,按100%支付。工程土、石方工程量按施工图纸标高尺寸及实际开挖尺寸计算。具体以双方现场实测确认量做为结算依据。合同施工总工期45日历天,具体开工时间以甲方通知为准。如遇中风化岩、微风化岩、承台基础、地梁、混泥土柱及原建筑基础的破碎需炮机长时间打凿的,相应增加合理工期。乙方应严格按合同工期规定执行并编制施工进度计划报甲方备案,积极配合在施工过程中的穿插施工,未经甲方及建设单位同意,不得延误工期(遭遇重大不可抗力天气原因及非乙方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除外)。乙方必须充分考虑各种不利因素的影响并配备足够的各种施工设备,按照合同工期,工期每拖延5天,即给乙方伍万元的处罚,每拖延10天,乙方的土方挖运单价减少1元钱,即结算单价为:合同单价-1元,两罚可累计扣取。若乙方能在合同规定工期内完成基坑土方挖运工作,即给予乙方20万元的奖励。施工期间乙方必须严格接受甲方工程部和监理工程师的指挥,施工组织设计方案不得在未取得甲方工程部和监理工程师认可的情况下擅自进行施工作业,由此造成的一切责任和后果均由乙方负责。为保证乙方合同履约,乙方在合同签订的同时交纳人民币壹拾万元履约保证金,作为合同的履约保证,如违约,工期拖延和乙方原因造成甲方损失的则转为罚款金,当作为罚款金不够时则从工程结算款中扣足抵除;等等。之后,芳村市政园林公司进场施工。 《工程劳务(专业)分包补充合同》约定: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在原合同《广州振业城项目土石方专业分包工程合同》基础上,经双方协商决定,由芳村市政园林公司增加人员及机械,处理后期土方数量增大及增加机械台班等问题,原合同清单工程量及清单内容增加,致合同额需增加。补充合同含税总价暂定为4529000.00元,单价包干,综合单价执行原合同单价。原合同总金额10478390.24元,补充后合同暂定总价为15007390.24元。除本补充合同明确的事项外,其它合同内容及单价均按照原合同执行全部责任和义务,不予改变。本协议书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署并加盖公章后生效。在除违约责任导致合同中期解除情况下,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保修期满、合同总价款及保修金结算清后合同自动终止。该合同每页下方的甲方小签处的签名均为“徐新”。 2019年1月17日,“广州振业城”经过了广州市消防支队的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及备案、荔湾区住房和建设局的白蚁防治工程验收备案、荔湾区民防办公室的人防工程验收备案、广州市荔湾区住房和建设局的质量竣工验收监督、广州市荔湾区国土资源和规划局的规划条件核实、广东省通信管理局广州市通信建设管理办公室的房屋建筑内光纤到户通信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联合验收。同日,广州市荔湾区住房和建设局对“广州振业城”予以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之后,原告向被告提交《分包工程结算款审批表》及25张附页资料。《分包工程结算款审批表》内载明131地块土方回填工程结算额12011991.76元,合同约定应支付的额度为100%,结算应付金额12010191.76元,截止上次累计已支付金额10490555.82元,本次实付金额1519635.94元;表内有施工班组董伟祥、项目造价员邱志文以及项目经理肖华寿的签名,其中邱志文的签字日期为2019年1月17日,肖华寿的签字日期为2019年1月18日。25张附页材料中的《工程量工资结算款表》载明:基坑土方开挖250646.67立方米,单价46.50元,合计11655070.16元,单价(45+48)/平均价;基坑土方侧壁回填13834.12立方米,单价8元,合计110672.96元;131地块项目顶板回填土22180.08立方米,单价8元,合计177440.64元;化粪池开挖土石方工程量1146.80立方米,单价60元,合计68808元,为签证工程量。上述各项小计12011991.76元,扣除已付10490555.82元,罚款1800元(合同双方扣款),剩余可支付金额为1519635.94元。邱志文于2019年1月17日在该表计算经手人处签名,肖华寿于2019年1月18日在工地主管处签名。扣款原因为2016年2-4月杂工和2017年3月杂工。《班组承包工程结算申请表》载明芳村市政园林公司完成基坑土方开挖250646.67立方米,基坑土方侧壁回填13834.12立方米,顶板回填土22180.08立方米和化粪池开挖1146.80立方米;肖华寿于2019年1月4日在项目经理意见处签名并注明“同意按合同申请”。《131项目土石方开挖工程量汇总》载明项目名称共10项,其中包含预应力锚索,上报工程量176.10立方米,核对工程量128.35立方米,抗浮锚杆上报工程量986.89立方米,核对工程量922.52立方米;邱志文于2019年1月4日在该表计算经手人处签名。芳村市政园林公司以原件已给中建二局为由未能提交上述文件和表格的原件;中建二局确认收到《分包工程结算款审批表》,确认其真实,陈述因结算额有问题故没有继续审批;陈述肖华寿系其项目经理,工作权限是负责项目的生产、管理;邱志文、徐新均为其项目预算员,工作权限是与项目的施工班组计算工程量。 2019年8月14日,芳村市政园林公司向中建二局发送《工程联系单》,载明:芳村市政园林公司已按中建二局要求,于2018年10月完成地下室顶板土方回填,合同范围内土方开挖及土方回填已全部完成;芳村市政园林公司在2018年至2019年间前后4次提交结算资料与项目预算部张工、龙工、朱工、邱工对数结算;在项目部对数完成,结算单签名确认后送回公司审核均被搁置;2019年1月18日最后一次与项目部邱工对数确认结算金额为12011991.76元,已支付10490555.82元,剩余应付未付1519635.94元,芳村市政园林公司已提供超额发票;请中建二局积极协商落实广州振业城项目土石方工程结算事宜,若再无理拖延结算,保留追究违约责任的权利;等等。中建二局徐新于2019年8月23日签收。 2019年11月6日,中建二局向芳村市政园林公司发出并送达《关于振业城项目土石方工程结算事宜的联系函》,认为结算资料存在多处问题,为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请芳村市政园林公司尽快安排商务人员与其对接,消除结算中存在的问题,保证结算资料准确无误;等等。 芳村市政园林公司在2016年5月至2018年1月期间向中建二局开具了23张建筑服务工程款的增值税普通发票,总价税合计金额为15098621.24元。中建二局的徐新等人签收了这些发票原件。 庭审中,中建二局确认已支付工程款为10490555.82元;芳村市政园林公司确认中建二局已付款为13456197.77元,该款项包含已支付的工程款10490555.82元和机械台班费298万元左右,台班费为当月上报百分百支付,中建二局欠付的是除台班费外的工程款。 因中建二局对预应力锚索土方及抗浮锚杆土方工程的真实性及工程量存在异议,本院向中建二局释明对此是否申请司法鉴定。中建二局认为若芳村市政园林公司进行了该项工程施工,施工成果已经埋在基坑里,且已交付业主使用,无法进行司法鉴定,故不申请鉴定。 中建二局为证明所有的审批表都必须有项目造价员、项目经理、项目造价责任人、造价主管、公司总经理签名才是完整的审批表,才生效,提交了4张《分包工程进度款审批表》。芳村市政园林公司对真实性无异议,对证明内容有异议,认为中建二局只提供了部分审批表,该审批表由中建二局制作,由芳村市政园林公司盖章确认后交给中建二局,审批表所要签名的人员是中建二局自己内部审批流程的事情,与芳村市政园林公司无关。 本院认为,案涉“广州振业城”已于2019年1月17日予以竣工验收备案,芳村市政园林公司已完成了案涉土石方工程,中建二局依约应与芳村市政园林公司进行结算并支付剩余工程款。 对于案涉工程结算和工程款支付问题
判决结果
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被告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向原告广州市芳村市政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1519635.94元及利息(利息以1519635.94为本金,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从2020年9月11日起计至付清之日止)。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9238元,由被告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按不服本案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合议庭
审判员邱思陵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雷启鸿
判决日期
2021-0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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