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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风汽车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中外合资)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1670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竺延风
联系方式:027-84283677
注册时间:2003-05-20
公司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东风大道10号
简介:
全系列乘用车和商用车、发动机、汽车零部件、机械、铸锻件、粉末冶金产品、机电设备、工具和模具的开发、设计、制造和销售;新能源汽车及其零部件的开发、设计、制造和销售;作为日产品牌进口汽车在中国大陆地区的总经销商、进口并在国内批发日产品牌进口汽车及其相关零部件、备件及装饰件,并提供相应的售后服务;对工程建筑项目实施组织管理;与本公司经营项目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信息服务、物流服务和售后服务;进出口业务;其他服务贸易(含保险代理、旧车置换、金融服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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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强与佛山市利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广州风神汽车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0)粤0103民初10254号         判决日期:2021-05-21         法院: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曾强诉被告佛山市利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利泰公司”)、广州风神汽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风神汽车公司”)、东风汽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风汽车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曾强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阳朝锋,风神汽车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树培,东风汽车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泽武到庭参加诉讼,利泰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没有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曾强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三被告共同赔偿原告车辆及相关财产损失144319.31元;2、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三被告共同承担。 事实与理由:2019年4月30日,原告从佛山市利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处购买了被告生产的东风日产牌小汽车一辆,车辆生产日期为2019年3月24日,车辆于2019年5月8日交付并在佛山市交警支队登记车牌号为粤E×××××,保修期为2年、6万公里。原告购买后一直正常使用和保养,未进行过任何改装。2019年11月14日,车辆停放在广州市荔湾区桥中河沙东海北路晓景街25号101后突然发生自燃,造成车辆及车内物品全部毁损,并引发周边财产损失。经广州市公安消防支队鉴定,起火原因为汽车电气线路故障引燃周边可燃物导致。原告购买该车辆,与佛山市利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的总成交价124860元,后保险车船税改为原告自买后,总成交价为119273元。原告于2019年4月14日支付给被告定金3000元,2019年4月28日支付31273元,原告另支付875元(由续保定金500元、车船税225元、抵押费150元组成)。其余款项通过招商银行贷款支付,原告因此增加的利息等费用为9520.16元;原告购买车辆商业保险4587.15元、交强险950元、车船使用税225元,共5762.15元,保险期间为2019年5月1日至2020年4月30日;原告另行购买的脚垫、抱枕、坐垫、车衣等装饰物6914元,车辆自燃时,这些物品均在车内被火烧毁。2020年7月10号,原告将车辆拖到4S店,支出拖车费350元;原告为处理本次自燃事故,多次往返事故地、佛山市利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消防主管部门,多次进行交涉,耽误了大量的时间,支出了不少交通费,这些都是因被告产品责任造成的损失,请求赔偿原告10天误工费损失2000元和交通费500元。以上费用或损失都是因车辆存在安全缺陷引发自燃带来的实际损失,三被告依法应予赔偿,总额共计为144319.31元。 被告风神汽车公司和东风汽车公司共同辩称:一、关于举证责任,原告至少应承担如下举证责任:即涉案车辆存在缺陷、损害事实的发生、涉案车辆的质量缺陷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具体到本案而言,原告作为受害方应当举证证实:涉案车辆存在缺陷、发生了损害后果、涉案车辆缺陷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如原告未能完成以上举证义务,就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法律后果。二、原告在本案中提供的证据无法证明涉案车辆存在质量缺陷,也不能证实涉案火灾系车辆质量缺陷所导致。原告提交的《火灾事故认定书》所认定的起火点、起火原因与客观事实不符,且该《火灾事故认定书》不能证实涉案车辆存在质量缺陷,不应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三、北京中机车辆司法鉴定中心作出的《鉴定意见书》证实案涉车辆火灾系外来火源所致,进一步证实了原告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案涉车辆火灾现场环境复杂,环卫站停放大量环卫电动车进行充电,且内部过火面积严重,同时环卫站不符合消防规范,故原告应向相关侵权方主张赔偿,或向保险公司需求保险理赔。综上,原告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根据。 被告利泰公司没有提出答辩意见,亦没有提供任何证据及提出任何质证意见。 经审理查明:2019年4月14日,曾强向利泰公司支付购车定金3000元。 2019年4月28日,原告曾强与利泰公司签订《汽车销售订单》,约定原告从利泰公司处购买东风日产1.6XV智联尊享版车辆一台,车价含税96273元,其中按揭贷款85000元,共36期。总成交价为124860元;其中财务收讫签注一栏记载:3000(信),31273(转支付宝)。同日,双方当事人签订《精品/用品销售合同》约定,曾强购买发动机下护板、深色侧后挡防爆膜共计3900元,此单总成交价为119273元,保险5587元由曾强自己刷卡;不包含续保订金500元,不包含车船税225元和抵押费150元。曾强通过余额宝向利泰公司转账31273元;以微信转账向东风日产海八路利泰专营店黄生支付875元。曾强在庭审时陈述875元是由续保定金500元、车船税225元、抵押费150元组成。 2019年4月30日,利泰公司出具购车发票,载明曾强购买的东风日产牌DFL7160VBNH2轿车价税合计96273元。同日,曾强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签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和《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保险单》,保险期间均为2019年5月1日起至2020年4月30日止;强制保险费为950元,代收车船税225元;商业保险保险费为4587.15元,承保险种是机动车损失保险、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机动车全车盗抢保险、车上人员责任险(司机)、车上人员责任险(乘客)、机动车损失保险无法找到第三方特约险以及车损险每次事故绝对免赔额。签订上述保险单后,曾强向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转账支付了5762.15元。 2019年5月1日,曾强签订的《服务委托书》载明:代办车辆购置税、牌证费、固封费、验车费、服务费合计16600元,会员卡费300元,代办汽车服务费2000元,玻璃200元,合计19100元。以上所涉服务均为委托人基于自愿和充分了解而签署本委托书,委托代办服务,并确认支付代办服务费。 2019年5月8日,DFL7160VBNH2小型轿车[(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LGBH52E06KY679237、发动机号476457G]登记下曾强名下,车辆登记编号粤E×××××。该车机动车登记信息栏显示车辆生产制造厂为被告东风汽车公司,出厂日期系2019年3月25日。 东风汽车公司出具的《强制性产品认证车辆一致性证书》载明发动机号476457G轿车的车辆生产企业为风神汽车公司,生产者(制造商)是东风汽车公司,车辆制造日期是2019年3月24日。 曾强分别于2019年7月18日和2019年10月14日将案涉车辆送去利泰公司进行维修保养,两次《委托维修结算申请单》载明,送修问题均为无障碍。 2019年11月14日,广州市荔湾区桥中河沙东海北路晓景街25号101(自编)发生火灾。 广州市公安消防支队荔湾区大队于2020年1月14日出具《火灾事故认定书》,对起火原因认定如下:起火时间为2019年11月14日02时42分许;起火点为车牌号粤E×××××汽车车头的西南侧位置;起火原因为汽车(车牌号为粤E×××××)电气线路故障引燃周边可燃物导致火灾。被告风神汽车公司和东风汽车公司质证认为消防部门没有对案涉车辆的起火原因进行科学鉴定,其得出的起火原因也属于不确定的结论。 2019年12月7日,曾强(授权人)签署《车辆调查授权书》,授权东风日产乘用车公司针对其拥有所有权的事故车辆(车辆型号:轩逸;车牌号:粤E×××××;VIN码:LGBH52E06KY679237)进行相关事故调查及技术分析。《车辆调查授权书》上载:基于该授权,被授权人可以进行事故车辆整车及零部件检查(该检查包括但不限于现场的察看、为调查目的实施的拆解及回厂检验)。授权人同意被授权人(或被授权人委托的具有司法鉴定资质的第三方)基于该授权进行现车调查,并愿意为该调查提供必要的协助。另注明本授权书由被授权人(生产厂家)的当地经销商联系授权人(车主)签署,完成后在一个工作日内由当地经销商反馈至被授权人处。曾强庭审时对《车辆调查授权书》上其签字的真实性确认,内容不确认,认为该份授权书不代表其同意鉴定的真实意思。 案涉车辆现存放在利泰公司的停车场。 庭审时,曾强陈述其在荔湾区环卫局开环卫车,每天工资约200元,索赔过程大约用了十多天,交通费是索赔过程中的过车费,是估算的数额;因未为案涉车辆购买自燃险,故保险公司仅赔付第三方的财产损失,共计50.2万元,也没有将剩余承保期间的费用退回;车辆自燃后还在定期向银行偿还贷款。 曾强为证明其向银行支付的购车款利息等费用9520.16元,购买脚垫、抱枕、坐垫、车衣等装饰物支出6914元、拖车费350元等费用向本院提交了《招商银行信用卡对账单》、新化县国鑫汽车维修中心出具的单据和微信聊天记录截图。被告风神汽车公司和东风汽车公司对上述证据不予确认。 被告东风汽车公司和风神汽车公司向本院提交北京中机车辆司法鉴定中心于2020年5月15日出具的《鉴定意见书》和《北京中机车辆司法鉴定中心记录单/现场提取鉴定材料记录单》。 《鉴定意见书》载明:委托人系东风汽车有限公司。委托事项为对车牌号粤E×××××,车架号:LGBH52E06KY679237的车辆进行起火原因鉴定。受理日期是2019年11月18日。鉴定过程:北京中机车辆司法鉴定中心受东风汽车公司委托,于2020年4月28日在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桥中街道晓晨街25号对案涉车辆进行现场检验、鉴定……根据国家标准《电气火灾原因技术鉴定方法第2部分:剩磁法》(GB16840.2-1997)原理部分指出:由于电流的磁效应,在电流周围的空间会产生磁场,处于磁场中的铁磁体受到磁化作用,当电流失去后磁场消失,但铁磁体仍能保持一定磁性。处于磁场中的铁磁体被磁化后磁性的大小与电流的强弱有关,当线路发生短路时,将会瞬时产生异常大电流,从而出现具有相当强度的磁场,铁磁体也随之受到强磁化作用而保持较大的磁性;使用特斯拉计对被鉴车辆残存线束区域进行剩磁检验,未发现有符合电路故障起火特征的异常剩磁数据出现,因此可以排除被鉴车辆线路短路导致车辆起火的可能性……起火原因为外来火源引燃车辆右后部,火焰沿该区域向四周扩散蔓延至全车,导致车辆烧毁。鉴定意见为:外来火源引燃车辆右后部,火焰沿该区域向四周扩散蔓延至全车,导致车辆烧毁。曾强对该份《鉴定意见书》不予确认,认为这是东风汽车公司单方自行委托的鉴定,东风汽车公司作为国内大型汽车厂家,对鉴定机构有巨大的影响,鉴定意见书具有明显的倾向性。 《北京中机车辆司法鉴定中心记录单/现场提取鉴定材料记录单》载明:鉴定事项是粤E×××××起火原因。地点位于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桥中街道晓晨街25号;时间是2020年4月28日10时至13时。检查、检验过程:在事故现场周边及车辆受损情况进行勘验、拍照。鉴定材料提取情况:1、提取充电线及插头;2、提取发动舱左侧发动机电脑。见证人签名:委托人曾强……曾强对此质证确认签字的真实性,但不能证明是其同意鉴定的意思表示,签字只是证明其同意鉴定公司拿走材料。 另,被告风神汽车公司和东风汽车公司向本院提交了汽车公告产品主要技术参数、整车出厂合格证,证明涉案车辆投入生产前通过了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的审查,投入流通前已通过检验并取得出厂合格证
判决结果
一、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广州风神汽车有限公司、东风汽车有限公司共同向原告曾强赔偿车辆及相关财产损失100523元。 二、驳回原告曾强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诉讼费1593元,由原告曾强负担438元,由被告东风汽车有限公司和广州风神汽车有限公司共同负担115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合议庭
审判员邱思陵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李婷
判决日期
2021-0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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