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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日报报业经营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20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郭献军
联系方式:020-81163487
注册时间:2009-04-15
公司地址:广州市越秀区同乐路14、16、18号一、二楼
简介:
停车场服务;纸制品销售;再生资源销售;再生资源回收(除生产性废旧金属);金属材料销售;模具销售;金属结构销售;耐火材料销售;煤炭及制品销售;有色金属合金销售;锻件及粉末冶金制品销售;建筑防水卷材产品销售;建筑装饰材料销售;建筑砌块销售;建筑用钢筋产品销售;建筑材料销售;数据处理服务;互联网数据服务;大数据服务;品牌管理;企业形象策划;个人互联网直播服务(需备案);组织体育表演活动;休闲观光活动;科普宣传服务;娱乐性展览;数字文化创意技术装备销售;文具制造;音响设备制造;信息系统集成服务;软件开发;数字内容制作服务(不含出版发行);专业设计服务;电子产品销售;电气设备销售;电工器材销售;服装服饰零售;服装服饰批发;工艺美术品及收藏品零售(象牙及其制品除外);医护人员防护用品零售;卫生用品和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销售;化妆品零售;化妆品批发;个人卫生用品销售;日用杂品销售;日用品销售;公园、景区小型设施娱乐活动;其他文化艺术经纪代理;体育经纪人服务;文化娱乐经纪人服务;城市公园管理;园区管理服务;组织文化艺术交流活动;文化场馆管理服务;礼仪服务;项目策划与公关服务;市场营销策划;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广告设计、代理;会议及展览服务;广告制作;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企业管理咨询;信息技术咨询服务;旅客票务代理;票务代理服务;互联网销售(除销售需要许可的商品);食品互联网销售(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农副产品销售;食用农产品零售;食用农产品批发;专业保洁、清洗、消毒服务;非居住房地产租赁;住房租赁;物业管理;商务代理代办服务;业务培训(不含教育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等需取得许可的培训);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建筑智能化系统设计;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文件、资料等其他印刷品印刷;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出版物印刷;烟草制品零售;食品销售;道路货物运输(不含危险货物);快递服务;音像制品制作;电子出版物制作;出版物零售;出版物批发;技术进出口;广告发布(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出版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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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日报报业经营有限公司与广州元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州颐和房产策划代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0)粤0104民初36118号         判决日期:2021-05-21         法院: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广州日报报业经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日报)诉被告广州元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元阳公司)、广州颐和房产策划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颐和策划公司)、颐和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颐和地产公司)、广州颐和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颐和发展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6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广州日报委托诉讼代理人程晶磊、被告元阳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栩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颐和策划公司、颐和地产公司、颐和发展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应诉,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广州日报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元阳公司按合同约定向原告支付广告款项人民币500000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逾期付款违约金以5000000元为基数,按年息24%自起诉之日2020年7月27日起计算至拖欠款项还清之日止);2.判令被告元阳公司按合同约定向原告支付无法完成房屋置换的违约金100000元;3.判令被告颐和策划公司、颐和发展公司对上述第一项诉讼请求确定的债务在4072357.5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判令被告颐和地产公司对上述第一项及第二项诉讼请求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5.判令全体被告共同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原告与颐和策划公司具有合作关系,颐和策划公司自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期间委托原告在《广州日报》共投放18期广告,产生的广告费总金额为人民币4072357.5元。颐和策划公司经原告多次催促后,仍未能及时支付上述广告费,为解决以上债务,元阳公司自愿与颐和策划公司共同偿还上述债务,并与原告于2018年签订《媒体广告版面资源与颐和地产置换合同》(合同编号:广报广告2H2018063),合同约定:元阳公司将其关联公司开发的位于花都颐和山庄颐林四街1号E1-01-101的一套总价人民币5000000元的住宅抵作应支付给原告所经营的折后总价值为人民币5000000元的等额广告版面费(包含颐和策划公司应向原告清偿的广告费4072357.5元),合作期为2015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元阳公司未在合作期内使用完毕所置换的广告版面资源的,所置换的广告版面资源作废;元阳公司系作价房产的完全权属人,如有任何第三人就作价房产主张权利影响原告对作价房产的持有、使用,元阳公司应按合同总价的2%向原告支付违约金,且原告有权要求元阳公司以现金支付500万元广告款项。但上述置换合同签订后,因元阳公司未能成为作价房产的合法所有权人,故被告元阳公司与原告未能就作价房产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及办理相关手续,经原告多次催促后,被告元阳公司至今未履行上述协议。被告元阳公司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原告有权要求被告元阳公司按置换合同的约定支付广告款项5000000及相关违约金;被告颐和策划公司作为共同债务人,应对被告元阳公司应向原告支付的广告款项4072357.5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元阳公司、被告颐和策划公司均为一人有限公司,公司股东即被告颐和地产公司和被告颐和发展公司。如被告颐和地产公司、颐和发展公司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财产的,则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被告元阳公司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一、原告向我方提供的服务广告款项不是500万元,而是4072357.5元,并且原告要求我方支付逾期违约金没有事实依据,且合同也并无约定,且违约金标准过高;二、导致无法置换房屋的原因责任并不全在我方,我方与原告的广告款金额不足500万元,并且原告一直拖延签订置换合同导致用于置换房屋的开发商与我方的合作到期,导致后续的工作无法进行;三、本案四个被告都是独立的公司,并不存在财产混同,原告要求其承担连带责任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且原告也没有证据证明四被告财产存在混同;四、颐和策划公司只是被告元阳公司的销售代理公司,颐和策划公司拥有元阳公司的一些宣传资料,为了便于元阳公司发表广告,受元阳公司要求直接与原告签订广告订位单,只是一个代为下单的行为,并且广告内容也是为元阳公司服务的,颐和策划公司不应对该笔广告费承担责任,该笔广告服务费该由元阳公司承担。 被告颐和策划公司、颐和地产公司、颐和发展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视为放弃举证、质证及答辩的权利。 经审理查明:2015年5月-9月,被告颐和策划公司与原告广州日报陆续签订《广告订位单》,要求在《广州日报》发布广告。自2015年5月15日至2015年9月28日,颐和策划公司在广州日报共投放18期广告,广告内容为颐和高尔夫庄园的楼盘宣传,产生广告费用4072357.5元。原告广州日报及被告元阳公司对广告内容、期数、广告费用金额均予以确认。 2017年11月22日,原告广州日报通过EMS(邮件号码108××××6925)向被告颐和地产公司发送《广告费对账函》,该邮件于2017年11月25日妥投,投递结果显示为“他人收”。该对账函中写明“贵司在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期间在《广州日报》共投放18期广告,截至2017年10月31日,共产生广告费总金额为人民币4072357.5元(折后价)。贵司在上述期间委托我司所投放的广告情况及每期广告对应的应付未付的广告费情况如下(详见列表)。针对上述已产生的广告费,贵司此前曾提出以房屋置换的形式折抵,拟用于折抵广告费的置换物业为颐林四街1号E1-01-101单元,置换物业的具体细节由双方另行协商。现由于我司年底进行财务核查,需要对既往未结清广告费的情况进行统计,因此,真诚地希望贵司能就上述列表中广告的投放情况以及所产生且待贵司支付的广告费进行核实确认,并于收悉本函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贵司核实的未结清广告费明细和具体的付款计划盖章确认作为回函发送至我司,如贵司逾期未向我司发出上述回函,将视为贵司确认上述列表中的未结清广告费数额并同意在上述回函期限届满之日起1个月内以现金方式向我司支付该等广告费”。被告元阳公司表示,元阳公司和颐和策划公司没有收到该对账单,因为是“他人签收”,但于2020年收到过催款函。 2018年,原告广州日报(乙方)与被告元阳公司(甲方)签订《媒体广告版面资源与颐和地产置换合同》(以下简称置换合同),约定:一、互换合同具体内容:(一)甲方将其关联公司开发的位于广州市范围内共1套、总价为人民币5000000元的住宅(花都颐和山庄颐林四街1号E1-01-101)抵作应支付给乙方的等额广告版面费。甲方承诺,甲方系作价房产的完全权属人,该房产上并未设置任何抵押、担保等第三方利益,也不存在查封、冻结等过户限制。如有任何第三人就作价房产主张权利影响乙方对作价房产的持有、使用,甲方应按合同总价的2%向乙方支付违约金。且乙方有权选择要求甲方以现金支付500万元广告款项,或者就受影响的房产赔偿乙方的损失。(二)乙方将其所经营的折后(刊例价5折)总价值为人民币5000000元的广告资源版面(即刊例价为人民币10000000元)提供给甲方用于广告发布。(三)2015年至2017年全年广告价格表需直接作为本合同附件。乙方广告资源版面的使用时间为2015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下称“合作期”)前,甲方未在合作期内使用完毕所置换的广告版面资源的,所置换的广告版面资源作废,甲方不得以此为由拒绝向乙方交付房产或者要求乙方支付现金。无论甲方在合作期内是否使用完毕所置换的广告版面资源,甲(或甲方关联公司)、乙双方在2018年12月31日前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甲方按《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约定向乙方办理交楼及办证手续。且双方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互开发票,即甲方(或甲方关联公司)为乙方开具购房发票,乙方为甲方开具广告增值税发票。二、作价房产抵作广告费的有关事项:(二)如因甲方原因(如迟延开发票、延迟交楼、延迟签证、延迟办理产权证,房屋重复抵押或隐瞒房屋已经抵押或查封的事实、房屋另行出售)导致乙方权利受损,甲方应赔偿给乙方造成的全部损失并向乙方支付合同总金额2%的违约金。四、房款与广告版面价款抵扣方式:(一)乙方与甲方签订本合同后,乙方应收广告版面费可直接抵扣应付房价款,乙方根据甲方及其区域子公司投放广告的进度在2018年7月30日前一次性向甲方开具相应金额抬头的广告发票。广告投放单位及发票抬头以双方共同确认为准,甲方将物业交付给乙方后,乙方即可享有物业的所有权(包括使用权、占有权、处分权、收益权),并有权对物业进行装修和利用、收益。五、违约责任:1、甲方未能按照本合同及《广州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约定履行房屋交付、办理产权转移登记义务的,应当按照《广州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约定承担逾期交房和迟延办理产权登记的违约责任(《广州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约定承担逾期交房和迟延办理产权登记的违约责任与本合同不一致的,以本合同的约定为准)。甲方逾期履行办理产权转移登记义务或房屋逾期交付达180个工作日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要求甲方按广告投放对应年度广告刊例价5折(500万元)以现金结算广告费用,并要求甲方承担本合同项下广告费用总金额(以刊例价5折500万元计算)2%的违约金。上述款项,甲方应当在收到乙方解除合同通知后10日内向乙方支付完毕,逾期支付的,乙方有权按日万分之一主张滞纳金,滞纳金总额不超过未付款部分的百分之二。2、如甲方未经乙方同意单方面解除合同,或者乙方根据本合同约定行使合同解除权的,《广州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同时解除,甲方须将已发布部分的广告按照广告投放时的刊例价5折500万元以现金向乙方支付广告费,且向乙方退还已收取的全部费用(如有),并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 2019年7月30日,被告颐和地产公司向原告广州日报发出《情况说明函》,内容为:因我司与广州白云国际机场集团综合开发有限公司仍在确认续约等事宜,所以机场公司现已停办花都颐和山庄项目所有业务,导致花都颐和山庄颐林四街1号E1-01-101无法办理解押、备案和过户工作。以上事宜解除后,我司将立即办理该房源的相关手续,但具体解决时间难以确定。基于贵司与我司已于2018年达成物业置换的合作协议,我司建议除了继续等待机场公司的相关处理工作外,贵司也可考虑我司其他项目的物业进行置换,以加快合作速度。由此给贵公司带来的麻烦,在此深表歉意。 另查明,广州元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为外商投资企业法人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唯一股东为颐和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广州颐和房产策划代理有限公司为法人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唯一股东为广州颐和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判决结果
一、被告广州元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广州日报报业经营有限公司广告款项500000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以50000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0年7月27日计算至款项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广州颐和房产策划代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 之日起10日内在上述第一项判决确定的广告费4072357.5元范围内,与被告广州元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共同清偿责任; 三、被告颐和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对上述第一项判决中确定的广州元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被告广州颐和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对上述第二项判决中确定的广州颐和房产策划代理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驳回原告广州日报报业经营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7500元,其中931元由原告广州日报报业经营有限公司负担,46569元由被告广州元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州颐和房产策划代理有限公司、颐和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广州颐和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当事人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上诉的,应在接到人民法院缴费通知的次日起七日内,按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金额为标准计,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此页以下无正文
合议庭
审判长谢琼丽 人民陪审员刘雪葵 人民陪审员彭新露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赖裕珊
判决日期
2021-0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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