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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丰县水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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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丰县水务局、李学忠行政非诉执行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2021)粤0233执41号         判决日期:2021-05-21         法院:新丰县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本院在执行新丰县水务局与李学忠行政非诉执行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新丰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粤0233行审5号行政裁定书,责令被执行人李学忠履行缴交罚款50000元,逾期未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金钱给付义务的数额。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1月6日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受理
诉讼参与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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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基本信息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本院以法院专递邮寄送达方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负担本案执行费用650元同时报告财产状况,被执行人向本院申报其财产情况,但至今仍未履行义务。 二、本院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李学忠在全国登记的证券、保险、工商、民政、银行、网络资金、车辆的财产登记情况进行查询,并向新丰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及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的房产、土地、住房公积金的登记信息。经查询反馈,经查询反馈,被执行人李学忠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户以及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账户内有小额存款,本院依法对上述账户采取冻结措施(冻结期限为一年)并强制扣划1838.86元至本院案款专户,上述执行到位案款已发放给申请执行人。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李学忠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到被执行人李学忠所在地村民委员会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 四、本院已向被执行人李学忠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未能向本院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判决结果
本院(2021)粤0233执41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缴交罚款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次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合议庭
审判长郭胜添 审判员潘继革 审判员曾志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廖艳 书记员李绿盈
判决日期
2021-0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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