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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远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3800万元
法定代表人:陈文洪
联系方式:13208584358
注册时间:2016-09-26
公司地址:贵州省毕节市金沙县鼓场街道新城社区一中路醋厂小区
简介:
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禁止的不得经营;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应当许可(审批)的,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凭许可(审批)文件经营;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无需许可(审批)的,市场主体自主选择经营。(房屋建筑及装饰装修、市政公用工程、公路工程、土石方工程、水利水电工程、消防设施工程、城市照明工程、电力工程、建筑幕墙、钢结构工程、土地开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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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沙县荣华建材租赁站与贵州远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0)渝0120民初4265号         判决日期:2021-05-21         法院: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金沙县荣华建材租赁站(以下简称荣华租赁站)与被告贵州远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远航建筑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荣华租赁站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健,被告远航建筑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邹鸿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荣华租赁站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决解除原告与被告于2016年12月13日签订的《建筑设备租赁合同》;2、请求判决被告立即给付原告截至2020年6月30日的租金、上下车费共计204386.30元;3、请求判决被告返还原告钢管7559.50元、扣件12209元、50CM顶托450套、70CM顶托30套、20-30钢管接头226个、50-70钢管接头82个,如不能返还,则按钢管10元/米、扣件4元/套、50CM顶托10元/套、70CM顶托20元/套、钢管接头10元/个的标准赔偿原告未返还租赁物损失;4、请求判决被告立即给付原告自2020年7月1日起至本租赁合同解除之日止的未返还租赁物的租金;5、请求判决被告给付原告违约金40000元;6、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12月13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建筑设备租赁合同》,合同约定被告租赁原告的钢管、扣件等物资。合同签订后,原告向被告提供了租赁物,被告却未全面履行承租人的义务,截至2020年6月30日被告欠原告租金、上下车费共计204386.30元,并还有钢管7559.50元、扣件12209元、50CM顶托450套、70CM顶托30套、20-30钢管接头226个、50-70钢管接头82个未返还。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请求判决支持原告的上述诉讼请求。 远航建筑公司辩称,我司同意解除涉案租赁合同。案涉租赁合同,是因邓章华承建金沙县清池镇小河二号桥工程过程中,需要租赁钢管、扣件等周转作业用材料,于是与原告签订的租赁合同。由于原告要求邓章华要加盖公司的印章才签订租赁合同,所以邓章华通过我司工作人员加盖了我司印章。我司成立的时间为2016年9月26日,其双方签订合同的时间为2016年12月13日,当时我司的管理混乱,未加强对公章的管理,才导致邓章华加盖印章与原告签订租赁合同。涉案的租赁材料是邓章华个人在使用,与我司所承建的工程没有一点关联性,案涉租赁合同的合同责任应当由邓章华承担。原告主张的违约金根据合同约定来确定是否由我司承担。鉴定费与本案无关联性,不应当由我司承担。我司未委托邓章华与原告签订租赁合同,请求法院依法判决。 本院经审理认定的事实如下:2016年12月13日,以荣华租赁站为甲方,以远航建筑公司为乙方,双方签订了《建筑设备租赁合同》,合同约定被告租赁原告的钢管、扣件等材料。合同显示,在合同首部和合同尾部乙方处有“贵州远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字样,在合同首部和合同尾部乙方处均加盖了“贵州远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公章,合同尾部乙方负责人处有邓章华的签名捺印。合同对租金标准、租金结算、租金给付时间、租赁物赔偿标准、违约金、合同解除权及其他事项等进行了约定。其中对租金标准约定为:钢管0.013元/天/米、50CM顶托0.02元/天/套、70CM顶托0.04元/天/套、20-30钢管接头0.015元/天/个、50-70钢管接头0.02元/天/个,钢管与扣件搭配比例按1.5米钢管搭配1个扣件,如乙方超出此标准则超出部分扣件租金按0.008元/天/套计算租金,如乙方返还钢管时未按上述比例返还扣件,应返还部分扣件按上述扣件租金标准继续计算租金;对租金结算、租金给付时间约定为:乙方每月30日前结算并支付本月租金,甲方收取租金时只出具收据;对租赁物赔偿标准约定为:钢管10元/米、扣件4元/套、50CM顶托10元/套、70CM顶托20元/套、钢管接头10元/个;对租赁物吨位计量约定为:钢管260米/吨、扣件800套/吨、50CM顶托7公斤/套、70CM顶托5公斤/套、20-30钢管接头200个/吨、50-70钢管接头150个/吨;对上下车费约定为:上下车费由乙方承担,甲方库房的上下车费各按15元/吨标准由乙方给付甲方;对违约金及合同解除权约定为:乙方如果未按约定给付租金及其它费用,甲方从乙方违约之日起按应付租金和费用总金额的日千分之三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如果超出20天仍然不付租金和费用,甲方有权解除合同等案涉合同主要内容。 合同签订后,原告陆续向被告提供了租赁物,被告在使用过程中陆续返还了部份租赁物,并向原告给付租金75000元,经核算,截至2020年6月30日,被告应付原告租金224974.90元、上下车费4655.25元、维修费6487.13元、配件赔偿费4655.25元,合计279386.30元,减去被告已给付的75000元,被告还欠原告租金和上下车费计196783.17元、维修费6487.13元、配件赔偿费1116元。另还有钢管7559.50元、扣件12209元、50CM顶托450套、70CM顶托30套、20-30钢管接头226个、50-70钢管接头82个未返还。 在诉讼过程中,原告申请对(2019)渝0120民初396号民事案件中的《建筑设备材料租赁合同》上加盖的“贵州远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公章印文与被告在贵州银行落款时间为2016年10月8日和落款时间为2017年11月24日的《更换/送存预留银行签章通知书》上的“贵州远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公章印文是否是同一枚印章盖印形成进行司法鉴定。被告也申请对案涉《建筑设备租赁合同》上加盖的“贵州远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公章印文与被告在贵州银行落款时间为2016年10月8日和落款时间为2017年11月24日的《更换/送存预留银行签章通知书》上的“贵州远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公章印文是否是同一枚印章盖印形成进行司法鉴定。本院委托重庆弘正司法鉴定所进行司法鉴定,经鉴定,(2019)渝0120民初396号民事案件中的《建筑设备材料租赁合同》上加盖的“贵州远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公章印文与被告在贵州银行落款时间为2016年10月8日和落款时间为2017年11月24日的《更换/送存预留银行签章通知书》上的“贵州远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公章印文不是同一枚印章盖印形成。案涉《建筑设备租赁合同》上加盖的“贵州远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公章印文与被告在贵州银行落款时间为2016年10月8日和落款时间为2017年11月24日的《更换/送存预留银行签章通知书》上的“贵州远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公章印文是同一枚印章盖印形成。原告支付司法鉴定费2900元,被告支付司法鉴定费4300元。 本案民事起诉状副本等相关法律文书,已于2020年6月26日送达被告远航建筑公司。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陈述,有原告举示的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租用钢管明细表17张、退还钢管明细表9张、钢管租金结算表2份(4页)、司法鉴定意见书、发票2张,有被告举示的承包合同、借条等证据在案证明,足以认定
判决结果
一、原告金沙县荣华建材租赁站与被告贵州远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2016年12月13日签订的《建筑设备租赁合同》于2020年6月26日解除; 二、被告贵州远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次日给付原告金沙县荣华建材租赁站截至2020年6月30日所欠的租金、上下车费共计196783.17元; 三、被告贵州远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次日返还原告金沙县荣华建材租赁站钢管7559.50元、扣件12209元、50CM顶托450套、70CM顶托30套、20-30钢管接头226个、50-70钢管接头82个,如逾期未返还,则按钢管10元/米、扣件4元/套、50CM顶托10元/套、70CM顶托20元/套、钢管接头10元/个标准赔偿原告金沙县荣华建材租赁站未返还租赁物损失,此赔偿款限被告贵州远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后三日内给付; 四、被告贵州远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次日给付原告金沙县荣华建材租赁站违约金19600元; 五、驳回原告金沙县荣华建材租赁站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给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177.5元,由原告金沙县荣华建材租赁站负担364.50元,被告贵州远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2813元。被告贵州远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应负担2813元,已由原告金沙县荣华建材租赁站垫付,限被告贵州远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本判决书生效之次日直接给付原告金沙县荣华建材租赁站。司法鉴定费7200元,由原告金沙县荣华建材租赁站负担2900元,由被告贵州远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43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立案庭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张志力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周敏 书记员雷凤
判决日期
2021-0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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