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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电建集团昆明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160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冯峻林
联系方式:0871-63062050
注册时间:1994-06-20
公司地址:云南省昆明市人民东路115号办公楼
简介:
承担国内和国外水电水利、风电、太阳能发电(光伏发电、光热发电)、地热发电、生物质能发电、燃气发电的规划研究、咨询、评估与工程勘测、设计、科研试验、监测检测、全过程工程咨询、工程总承包、项目管理、监理;水利、水电、风电、太阳能发电(光伏发电、光热发电)、地热发电、生物质能发电、燃气发电项目的投资、建设、运营、维护;电力输配、供应、调度、购售;电网规划、投资、建设、运营、维修、改造、设计、咨询服务;售电增值服务;网络售电服务;电力客户服务;上述项目所需的设备,材料及零配件的进出口,对外派遣本行业劳务人员并按国家规定在国境外举办企业;建筑(含人防)、市政、生态与环境工程、电子通信、公路、桥涵、航空港、港口、码头、输变电工程的规划、勘测、设计、咨询、监理及投资、建设、运营、维护和工程施工总承包;接入系统设计、地质灾害评价、科研试验、监测检测、概预算、环境评价、水土保持、水资源论证、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安全评价、招标文件编制及工程总承包、城市(乡)规划、装潢、基础处理、机电产品(含国产汽车,不含小轿车)、建筑材料、金属材料、计算机软件开发、信息系统集成服务及配件、出版印刷物、餐饮、停车场、承办会议及商品展览展示活动;物业服务、纸制品、日用百货、化工产品(不含管理商品)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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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传军与安徽三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国电建集团昆明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0)黔2323民初3055号         判决日期:2021-05-21         法院:贵州省普安县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宋传军与被告安徽三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徽三立公司”)、中国电建集团昆明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电建昆明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25日作出(2019)黔2323民初2000号民事判决,安徽三立公司、中国电建昆明院不服,向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于2020年6月28日作出(2020)黔23民终1151号民事裁定,裁定撤销(2020)黔2323民初2000号民事判决,发回本院重审。重审中,本院依宋传军申请追加普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普安住建局”)作为被告参加诉讼。本院适用普通程序于2020年11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宋传军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严春华、中国电建昆明院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双俊、普安住建局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安徽三立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按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宋传军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安徽三立公司、中国电建昆明院支付宋传军1281206元及利息(以1281206为基数,自2019年9月23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利息至款项清偿之日止);2.判令普安住建局在上述未付款范围内承担付款责任;3.诉讼费、保全费、保险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中国电建昆明院与安徽三立公司、湖南益阳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南益阳公司”)成立联合体,以中国电建昆明院为牵头人对外投标并中标。2017年7月,以中国电建昆明院名义与普安住建局签订《普安县江西坡布依生态小镇(一期)建设项目EPC工程总承包合同》。按照2017年5月23日《联合体协议书》各个成员单位内部职责分工要求,为进一步明确三方的权利义务,2017年7月25日,中国电建昆明院与安徽三立公司、湖南益阳公司签订了《普安县江西坡布依生态小镇(一期)建设项目工程施工承包合同》。期间,安徽三立公司设立了安徽三立公司中国电建昆明院普安县江西坡布依生态小镇项目部。2017年3月30日,安徽三立公司将案涉工程脚手架分项工程分包给宋传军,并签订了《脚手架工程承包协议》。事后,宋传军按照承包协议组织施工、保质保量完成合同施工内容。案涉工程已于2017年实际交付投入使用。2019年9月23日,安徽三立公司向宋传军出具外脚手架班组结算单为:2281206元,已付工程款1000000元,尚有余款1281206元未付。案涉工程已于2018年6月10日竣工验收合格,安徽三立公司应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的规定,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向申请人支付欠付款的利息。案涉工程系中国电建昆明院与三立公司及湖南益阳公司成立联合体中标,三者系共同承包人,按照联合体协议第3条约定,联合体各方对外承担连带责任。因此,中国电建昆明院作为联合体一方应承担付款责任。普安住建局是案涉工程的发包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第二项规定,其应在未付工程款的范围内承担付款责任。 中国电建昆明院辩称,宋传军与我公司没有签订合同,宋传军无权要求我公司付款。实际施工人向发包人主张权利的前提是发包人存在欠款的情况。本案中,三方共同组成联合体,我公司代表合同方签约谈判和合同履行,安徽三立公司和湖南益阳公司进行实际施工,联合体共同向业主单位承担连带责任,中国电建昆明院和安徽三立公司作为联合体是直接对业主,业主才是法律规定的发包人。我公司是从业主方收取款项,再支付给安徽三立公司,不是发包人。本案施工工程未竣工,业主应支付给安徽三立公司的价款因审计尚未结算。我公司代收代付款项是88200000元,实际还欠付多少工程款,应以最后结算为准。此外,在案外人王红平、罗祥林、骆祥才起诉安徽三立公司、中国电建昆明院、普安住建局的三个案件中,未判决我公司承担责任,且该三案已生效并在强制执行过程中,本案的基本法律关系与上述三案基本一致,我公司在本案中也不应承担任何责任。 普安住建局辩称,宋传军起诉所称的工程属实,但普安住建局不知晓中国电建昆明院、安徽三立公司与宋传军的转包分包关系。不知晓安徽三立公司与宋传军成立的合同关系以及安徽三立公司是否欠付宋传军工程款。普安住建局是将工程承包给中国电建昆明院,只与中国电建昆明院存在合同关系,且中国电建昆明院所做的工程还未结算,普安住建局已按工程进度拨付了近四亿元的工程款,具体还有多少工程款需要拨付,需待结算之后才清楚。安徽三立公司与宋传军合同中约定的付款时间节点,不能约束普安住建局与中国电建昆明院,现普安住建局向中国电建昆明院付款的条件尚不成就,因此也就没有义务向宋传军承担付款责任。 安徽三立公司未出庭应诉,重审时亦未提交书面答辩状。 宋传军围绕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1.宋传军身份证复印件、被告企业信用信息一份,拟证明原告、被告主体适格及原告的基本信息。经质证,中国电建昆明院对真实性无异议,认为其不是真正的被告;普安住建局无异议。 2.贵州省普安县江西坡布依生态小镇项目工程施工承包合作框架合同复印件一份,拟证明安徽三立公司与中国电建昆明院签订了涉案工程施工合同,其中第五条约定合同单价为一亿二千万元,中国电建昆明院应当与安徽三立公司承担责任。经质证,中国电建昆明院认可真实性,不认可关联性,认为是双方签订的框架合同,未实际履行,不作为双方履行的依据;普安住建局无异议。 3.外脚手架工程承包协议复印件一份,拟证明安徽三立公司将涉案工程的外脚手架工程发包给宋传军施工,双方约定了单价及结算方式。经质证,中国电建昆明院表示其没有实际参与签订,真实性由法院核实;普安住建局无异议。 4.外脚手架班组结算单复印件一份,拟证明安徽三立公司项目部盖章确认外脚手架班组工程款为2281206元,已付1000000元,尚有余款1281206元未付。经质证,中国电建昆明院认为与其无关,真实性由法院核实认定;普安住建局无异议。 5.网格包保示意图,拟证明涉案工程已经投入使用,应视为验收合格。经质证,中国电建昆明院认为确实还有部分工程没有完工,照片看不出该案的实际施工主体;普安住建局无异议。 6.工程验收会议结论、工程竣工标志牌内容,拟证明涉案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悬挂竣工标识牌内容载明:竣工日期是2018年6月10日,施工单位安徽三立公司,总承包单位中国电建昆明院,项目负责人成员均与竣工验收结论人员一致,竣工时间与宋传军现在主张的时间达到了付款时间节点,被告应该支付100%的工程款。经质证,中国电建昆明院认可真实性,认为其与安徽立公司是联合体的关系,不存在承发包关系;普安住建局无异议。 7.录音光盘(录音摘抄),拟证明宋传军与中国电建昆明院员工杨家喜的通话录音可反映出,中国电建昆明院向安徽三立公司支付工程款86%,工程总造价为10255万元,尚欠款项1435万元未付。经质证,中国电建昆明院认为真实性无法核实,中国电建昆明院在本项目部的经理不是杨家喜,而是周力。从录音看出,我们没有进行过结算,安徽三立公司是否还剩尾款应以最后审计结果为准;普安住建局无异议。 8.保险单发票原件一张、流水清单一份,拟证明起诉时申请财产保全,原告支付的保全费及保险费。经质证,中国电建昆明院认为宋传军对其保全存在错误,保留追偿责任,并已提起执行异议,对流行清单无异议;普安住建局无异议。 安徽三立公司原审时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1.照片五张,拟证明涉案房屋未交付使用。经质证,宋传军不认可证明目的,照片没有实际标明房屋楼栋;中国电建昆明院认为与其无关;普安住建局无异议。 2.外脚手架工程承包协议、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法院(2018)黔0222民初1653号民事调解书、(2018)黔0222执1970号执行裁定书、(2018)黔盘字执协第1970号协助执行通知书复印件一份,拟证明原告与安徽三立公司签订脚手架工程承包协议约定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宋传军租赁红果雄欣建筑设备租赁站所欠的费用45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3365元,因宋传军未付,盘州市法院从安徽三立公司工程中执行,在结算中应予以扣除。经质证,宋传军、中国电建昆明院均表示与其无关;普安住建局无异议。 3.罚款单29份,拟证明原告在施工过程中违反了合同约定所承担的罚款38.9万元,应在结算中予以扣除。经质证,宋传军不认可证明目的,其与安徽三立公司结算时已经扣除认可的罚款300元,罚款单并没有原告签字确认,安徽三立公司亦无权进行罚款,罚款单加盖的印章与原告的结算单上加盖的印章是一致的,能证实原告的结算单真实有效;中国电建昆明院认为与其无关;普安住建局无异议。 中国电建昆明院围绕答辩理由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1.《联合体协议书》、《招标文件》、《投标文件》、《项目备案信息》复印件各一份,拟证明2017年5月27日中国电建昆明院与安徽三立公司签订协议,并约定相关内容。经质证,宋传军对真实性无异议,不认可证明目的,中国电建昆明院实际工程的总承包方,案涉合同纠纷存在联合体中标的客观事实,中国电建昆明院应承担付款责任;普安住建局无异议。 2.《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复印件一份,拟证明三方联合体投标并中标,发包人是普安县住建局,原告主张的2016年12月的框架合同不是履约依据,中国电建昆明院与安徽三立公司是代收代付关系。经质证,宋传军对真实性无异议,不认可证明目的,该合同第七页明确载明中国电建昆明院收取管理费3%,其中约定安徽三立公司合同暂定价一亿二千万元,与原告提供的合同约定价格一致,无论中国电建昆明院与安徽三立公司是什么关系,中国电建昆明院均存在付款责任;普安住建局无异议。 3.《关于要求项目负责人进驻现场处理问题的函》、《要求加快软磁施工收尾工程问题的函》、付款凭证、协助执行通知书复印件各一份。拟证明中国电建昆明院不具有实际付款责任,且施工工作尚未完成,本项目未实际结算,结算款不确定,业主进度款已基本支付到位。经质证,原告对真实性无异议,不认可证明目的。该组证据可说明虽然以中国电建昆明院的名义中标,施工方仍然是安徽三立公司,中国电建昆明院属于转包方,亦是联合体一方,安徽三立公司转包后给原告施工,二者均应承担责任;普安住建局无异议。 4.中国电建昆明院与普安住建局签订的《合同协议书》一份。经质证,宋传军认可真实性;普安住建局无异议。 普安住建局向本院提交其与中国电建昆明院签订的《普安县江西坡布依生态小镇(一期)建设项目EPC工程总承包合同》,经质证,宋传军认可真实性,中国电建昆明院无异议。 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本在卷佐证。对有异议的证据,本院认定如下:(1)对证据2、8的真实性予以认可。证据3加盖了安徽三立公司的章,可说明该公司与宋传军签订承包协议,约定将普安江西坡布依生态小镇的脚手架工程交由宋传军施工。证据4能与证据3相互印证,说明安徽三立公司与宋传军进行了结算,宋传军所做工程款为2281206元,尚有余款1281206元未付。证据5可说明涉案工程已实际投入使用。证据6可说明普安县江西坡布依生态小镇项目已于2018年6月10日竣工,施工单位为安徽三立公司,总承包单位为中国电建昆明院。对证据7不予认可,达不到原告方证明目的。(2)对安徽三立公司提交的证据,证据1不能说明房屋是否交付使用。证据2中的外脚手架工程承包协议与宋传军提交的一致,本院认可真实,其余证据涉及的是安徽三立公司与案外人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与本案并非同一法律关系,本院不予采纳。证据3中,罚款单系安徽三立公司单方制作,并无被罚款人宋传军签字认可,宋传军庭审中亦否认,本院不予采纳。(3)对中国电建昆明院提交的证据,证据1可说明中国电建昆明院、安徽三立公司、湖南益阳工程有限公司订立协议,成立联合体,以中国电建昆明院作为牵头单位参加普安县江西坡布依生态小镇(一期)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施工、重要材料采购(EPC)总承包项目的投标,同时协议针对投标中各方的职责进行了明确。证据2可说明三方联合体投标并中标后,三方在中国电建昆明院与业主方普安住建局签订的EPC总承包合同范围内,就该项目施工承包事项,进行了约定。证据3可与证据1、2相互印证,证明中国电建昆明院负责整个项目的安全、质量、进度及管理工作,不负责具体的施工,工程款由业主方向中国电建昆明院支付后,再由中国电建昆明院按照约定支付给施工方。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12月15日,电建公司与普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签订了总承包合作框架协议。协议约定将普安县江西坡布依生态小镇(一期)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施工、重要材料采购(EPC)总承包项目(以下简称“江西坡生态小镇一期工程”)发包给中国电建昆明院,承包范围为EPC工程总承包,开工日期计划为2015年12月30日。 2017年5月23日,中国电建昆明院、安徽三立公司、湖南益阳公司订立《联合体协议书》,协议约定三方自愿组成联合体,以中国电建昆明院作为联合体的牵头人,共同参加普安县江西坡布依生态小镇(一期)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施工、重要材料采购(EPC)总承包项目的设计施工总承包投标。同时协议载明:“现就联合体投标事宜订立如下协议:1.……,2.……,3.联合体将严格按照招投标文件的各项要求,递交投标文件履行合同,并对外承担连带责任。4.联合体各成员单位内部的职责分工:中国电建昆明院作为联合体牵头方、责任方,负责整个项目的安全、质量、进度及管理工作,同时负责项目的勘察及设计工作,……负责项目施工的分配等工作;湖南益阳公司和安徽三立公司作为施工分包方负责项目的施工工作,……”。2017年7月6日,湖南益阳公司、安徽三立公司中标江西坡生态小镇的一期工程的施工招标,中标金额分别为46000万元、12000万元。 中标后,2017年7月17日,普安住建局作为发包方与中国电建昆明院作为承包方签订《普安县江西坡布依生态小镇(一期)建设项目EPC工程总承包合同》,合同约定由中国电建昆明院对普安县江西坡布依生态小镇(一期)建设项目进行总承包,并对工程的内容及规模、工程承包范围等作出了约定,合同价为606954458.35元。庭审中,普安住建局表示其是将工程承包给中国电建昆明院,只与中国电建昆明院存在合同关系。江西坡生态小镇一期工程整体已于2018年6月30日前实际交付使用。该工程尚未进行结算。 中国电建昆明院与普安住建局签订总承包合同后,2017年7月25日,中国电建昆明院作为甲方、湖南益阳公司作为乙方、安徽三立公司作为丙方签订《江西坡生态小镇一期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合同第一部分的合同协议书约定:在甲方与业主方普安住建局签订的EPC总承包合同范围内,就本EPC项目施工承包事项,三方达成一致协议。一、工程概况,工程承包范围一栏载明:……。本项目实行勘察设计采购施工(EPC)工程总承包方式建设。其中:丙方工程建设项目包括大河边村附近房屋建筑及附属工程。……余下所有工程建设内容为乙方负责。……乙丙两方各自负责工程范围内合同期工程缺陷修复所需的相关工作,以及配合工程验收、移交工作。乙、丙双方确认双方施工内容不存在物理或施工程序上的重合,任何一方不得以另一方的施工或其他与履行本合同相关的行为作为本合同项下己方义务的抗辩理由。五、合同价格的确定:1.本合同为单价合同,本合同所列单价以甲方与业主方约定的合同价格下浮3%执行,……暂定乙方合同金额暂定价为4600万元;暂定丙方合同金额暂定价格为1200万元。六、合同价款的支付(1)工程进度款按发包人和监理人审核的月工程进度款的77%进行支付;甲方在收到乙(丙)方的月进度付款申请单后的7日内进行审核,核定应当支付给乙(丙)方的金额,在收到业主方付款并扣除相应款项后于7日内支付工程价款。(2)尾款支付扣留的20%其中的15%作为审计预留金,在工程总体竣工验收完毕,各种竣工资料交清并归档,并经有关审计部门审计后,甲方按业主支付金额(15%)的97%一次性向乙、丙方支付。余下的5%作为质量保证金,甲方在工程缺陷责任期满,收到退回的质量保证金后,按收到金额的97%向乙、丙方支付。 在中标江西坡生态小镇一期工程中标前,中国电建昆明院与普安住建局签订合作框架协议之后,中国电建昆明院作为甲方与安徽三立公司作为乙方于2016年12月签订《江西坡布依生态小镇项目工程施工承包合作框架合同》,合同载明:鉴于工期非常紧张,为保证顺利完成本项目建设,普安县人民政府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二条的规定,本项目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4.甲方委托乙方先行进场开展施工前期工作……。第五条工程计量与支付本合同为单价合同,暂定合同价格为人民币(大写):壹亿贰仟万元(小写金额:¥12000万元)本合同所列单价以甲方与业主方约定的合同价格下浮3%执行。合同签订后,安徽三立公司先行进场施工。 安徽三立公司在先行进场施工期间,该公司项目部于2017年3月30日与宋传军签订《脚手架工程承包协议》,协议约定将普安县江西坡布依生态小镇(33#、50#、49#、34A#、28#、24#楼)脚手架工程以包工包料的方式承包给宋传军施工。承包单价工程结算面积按蓝图上建筑面积计算,每平方75元,含外架刷油漆。付款方式:每月按实际单体完成工程量的50%付款。外架拆除并清走后付完成工程量的80%。工程竣工验收结束后一个月内,付已完成工程量的90%,余款待一年内逐步付清。2018年3月28日,安徽三立公司再次与宋传军签订《脚手架工程承包协议》,将承包单价变为每平方米55元,其余内容与2017年3月30日签订的一致。合同签订后,宋传军进行了施工。后安徽三立公司项目部与宋传军进行了结算,并向宋传军出具了《外脚手架班组结算单》,结算单载明的外脚手架搭设完成工程量为25036.28平方米的结算单价为75元,完成量为6065.52元平方米的结算单价为55元。同时结算单载明已完成工程款为2281206元,扣减费用300元,已付款1000000元,余款1281206元。 宋传军于2019年10月1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保全标的为130万元,本院于2019年10月16日作出(2019)黔2323财保13号民事裁定,裁定保全安徽三立公司、中国电建昆明院名下的银行存款130万元或其他财产进行保全。宋传军缴纳保全费5000元。 现宋传军以安徽三立公司未按结算单要求支付工程款,请求判令安徽三立公司、中国电建昆明院支付差欠的工程款,普安住建局在未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责任。庭审中,宋传军明确表示放弃对湖南益阳公司的诉讼主张
判决结果
一、被告安徽三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宋传军工程款1281206元及利息(利息以1281206元为基数,自2019年9月23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项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普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在欠付被告中国电建集团昆明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原告宋传军上述工程款及利息承担给付责任; 三、被告安徽三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宋传军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 四、驳回原告宋传军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330.85元,由被告安徽三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长代青林 审判员候野 人民陪审员向丹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匡稳 书记员吴洁
判决日期
2021-0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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