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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电建集团昆明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160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冯峻林
联系方式:0871-63062050
注册时间:1994-06-20
公司地址:云南省昆明市人民东路115号办公楼
简介:
承担国内和国外水电水利、风电、太阳能发电(光伏发电、光热发电)、地热发电、生物质能发电、燃气发电的规划研究、咨询、评估与工程勘测、设计、科研试验、监测检测、全过程工程咨询、工程总承包、项目管理、监理;水利、水电、风电、太阳能发电(光伏发电、光热发电)、地热发电、生物质能发电、燃气发电项目的投资、建设、运营、维护;电力输配、供应、调度、购售;电网规划、投资、建设、运营、维修、改造、设计、咨询服务;售电增值服务;网络售电服务;电力客户服务;上述项目所需的设备,材料及零配件的进出口,对外派遣本行业劳务人员并按国家规定在国境外举办企业;建筑(含人防)、市政、生态与环境工程、电子通信、公路、桥涵、航空港、港口、码头、输变电工程的规划、勘测、设计、咨询、监理及投资、建设、运营、维护和工程施工总承包;接入系统设计、地质灾害评价、科研试验、监测检测、概预算、环境评价、水土保持、水资源论证、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安全评价、招标文件编制及工程总承包、城市(乡)规划、装潢、基础处理、机电产品(含国产汽车,不含小轿车)、建筑材料、金属材料、计算机软件开发、信息系统集成服务及配件、出版印刷物、餐饮、停车场、承办会议及商品展览展示活动;物业服务、纸制品、日用百货、化工产品(不含管理商品)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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斯卫东与安徽三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国电建集团昆明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1)黔2323民初25号         判决日期:2021-05-21         法院:贵州省普安县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斯卫东与被告安徽三立公司、中国电建昆明院、普安住建局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3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斯卫东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严春华、被告中国电建昆明院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梦婷、陈春云,普安住建局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斌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安徽三立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斯卫东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安徽三立公司,中国电建昆明院共同向原告支付1772907.4元及利息(以1772907.4元为基数,自2018年6月10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利息直至2019年8月19日,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为止);2.判决普安住建局在上述未付款范围内承担付款责任;3.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由三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中国电建昆明院与安徽三立公司及湖南益阳工程有限公司成立联合体,以被告中国电建昆明院作为牵头人对外投标,后以被告中国电建昆明院名义中标。2017年7月,以被告中国电建昆明院名义与普安住建局签订《普安县XXXXXX小镇(一期)建设项目EPC工程总承包合同》。按照2017年5月23日联合体协议书各个成员单位内部职责分工要求,为进一步明确约定三方的权利义务。2017年7月25日,中国电建昆明院与安徽三立公司及湖南益阳工程有限公司签订了《普安县XXXXXXX小镇(一期)建设项目工程施工承包合同》,期间,安徽三立公司设立了安徽三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国电建昆明院普安县江西坡布依生态小镇项目部。 2017年12月25日,安徽三立公司将案涉水电工程分包给原告承包,并签订了《水电分项内部经济责任承包合同》。承包合同签订后,原告积极组织施工、保质保量完成了合同施工内容。于2019年9月,安徽三立公司向原告出具普安水电班组结算单为:6170869元,按照合同约定下浮结算价款的10%后即总结算款应当为5553782.1元,又由于税款应当由原告承担,经过双方核算再扣除480874.7元后,被告应当支付工程款5072907.4元。该结算单有被告安徽三立公司项目负责人金国红签字确认。现被告安徽三立公司已累计支付330万元,尚欠工程款1772907.4元未付。另,案涉工程已于2018年6月10日竣工验收合格,安徽三立公司应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的规定,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向原告支付欠付款的利息损失。又由于,案涉工程系中国电建昆明院与安徽三立公司及湖南益阳工程有限公司成立联合体中标,三者系共同承包人,按照联合体协议第3条约定,联合体各方对外承担连带责任。因此,被告中国电建昆明院作为联合体一方应当对原告承担连带付款责任。被告普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案涉工程的发包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第二项规定,其应在未付工程款的范围内承担付款责任。 安徽三立公司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答辩意见。 中国电建昆明院辩称:1.原告与中国电建昆明院无合同关系,也没有法律规定的可突破合同相对性向中国电建昆明院主张权利的其他关系,中国电建昆明院无需对原告承担责任;2.联合体协议第三条的约定,是联合体各方对业主,不是对联合体成员的承包人,中国电建昆明院不应承担连带责任;3.普安住建局作为业主方如果要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向原告承担责任,欠付工程款的责任范围也应当限于欠付安徽三立公司的工程款。 普安住建局辩称:1.斯卫东起诉所称的工程属实,但普安住建局不知晓中国电建昆明院、安徽三立公司与斯卫东的转包分包关系,不知晓安徽三立公司与斯卫东成立的合同关系以及安徽三立公司是否欠付斯卫东工程款。2.普安住建局是将工程承包给中国电建昆明院,只与中国电建昆明院存在合同关系,且中国电建昆明院所做的工程还未结算;3.斯卫东与安徽三立公司之间的合同关系是劳务合同,不是建设施工合同。 本院经审理认定如下事实:2015年12月15日,电建昆明院与普安住建局签订了总承包合作框架协议。协议约定将普安县江西坡布依生态小镇(一期)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施工、重要材料采购(EPC)总承包项目(以下简称“XXXXX小镇一期工程”)发包给中国电建昆明院,承包范围为EPC工程总承包,开工日期计划为2015年12月30日。 2017年5月23日,中国电建昆明院、安徽三立公司、湖南益阳公司订立《联合体协议书》,协议约定三方自愿组成联合体,以中国电建昆明院作为联合体的牵头人,共同参加普安县XXXXXXX小镇(一期)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施工、重要材料采购(EPC)总承包项目的设计施工总承包投标。同时协议载明:“现就联合体投标事宜订立如下协议:1.……,2.……,3.联合体将严格按照招投标文件的各项要求,递交投标文件履行合同,并对外承担连带责任。4.联合体各成员单位内部的职责分工:中国电建昆明院作为联合体牵头方、责任方,负责整个项目的安全、质量、进度及管理工作,同时负责项目的勘察及设计工作,……负责项目施工的分配等工作;湖南益阳公司和安徽三立公司作为施工分包方负责项目的施工工作,……”。2017年7月6日,湖南益阳公司、安徽三立公司中标江西坡生态小镇的一期工程的施工招标,中标金额分别为46000万元、12000万元。 中标后,2017年7月17日,普安住建局作为发包方与中国电建昆明院作为承包方签订《普安县XXXXXXX小镇(一期)建设项目EPC工程总承包合同》,合同约定由中国电建昆明院对普安县XXXXXXX小镇(一期)建设项目进行总承包,并对工程的内容及规模、工程承包范围等作出了约定,合同价为606954458.35元。 中国电建昆明院与普安住建局签订总承包合同后,2017年7月25日,中国电建昆明院作为甲方、湖南益阳公司作为乙方、安徽三立公司作为丙方签订《XXXXX小镇一期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合同第一部分的合同协议书约定:在甲方与业主方普安住建局签订的EPC总承包合同范围内,就本EPC项目施工承包事项,三方达成一致协议。一、工程概况,工程承包范围一栏载明:……。本项目实行勘察设计采购施工(EPC)工程总承包方式建设。其中:丙方工程建设项目包括大河边村附近房屋建筑及附属工程。……余下所有工程建设内容为乙方负责。……乙丙两方各自负责工程范围内合同期工程缺陷修复所需的相关工作,以及配合工程验收、移交工作。乙、丙双方确认双方施工内容不存在物理或施工程序上的重合,任何一方不得以另一方的施工或其他与履行本合同相关的行为作为本合同项下己方义务的抗辩理由。五、合同价格的确定:1.本合同为单价合同,本合同所列单价以甲方与业主方约定的合同价格下浮3%执行,……暂定乙方合同金额暂定价为46000万元;暂定丙方合同金额暂定价格为12000万元。六、合同价款的支付(1)工程进度款按发包人和监理人审核的月工程进度款的77%进行支付;甲方在收到乙(丙)方的月进度付款申请单后的7日内进行审核,核定应当支付给乙(丙)方的金额,在收到业主方付款并扣除相应款项后于7日内支付工程价款。(2)尾款支付扣留的20%其中的15%作为审计预留金,在工程总体竣工验收完毕,各种竣工资料交清并归档,并经有关审计部门审计后,甲方按业主支付金额(15%)的97%一次性向乙、丙方支付。余下的5%作为质量保证金,甲方在工程缺陷责任期满,收到退回的质量保证金后,按收到金额的97%向乙、丙方支付。 在中标江西坡生态小镇一期工程中标前,中国电建昆明院与普安住建局签订合作框架协议之后,中国电建昆明院作为甲方与安徽三立公司作为乙方于2016年12月签订《XXXXXXX小镇项目工程施工承包合作框架合同》,合同载明:鉴于工期非常紧张,为保证顺利完成本项目建设,普安县人民政府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二条的规定,本项目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普安县人民政府通过竞争性谈判会,选定由甲方进行项目EPC总承包。……4.甲方委托乙方先行进场开展施工前期工作……。第五条工程计量与支付本合同为单价合同,暂定合同价格为人民币(大写):壹亿贰仟万元(小写金额:¥12000万元)本合同所列单价以甲方与业主方约定的合同价格下浮3%执行。合同签订后,安徽三立公司先行进场施工。 安徽三立公司在先行进场施工期间,该公司项目部于2017年12月25日作为甲方与斯卫东作为乙方签订《水电分项内部经济责任承包合同》,合同就承包方式、工期要求、工程承包内容、承包费用及结算等作出了约定。后安徽三立公司项目部与斯卫东进行了结算,并向斯卫东出具了《普安水电班组结算单》,按照合同约定应付款5553782.1元,已付3300000元,余款1772907.40元。 斯卫东于2021年1月7日向本院申请诉讼财产保全,本院于2021年1月8日作出(2121)黔2323民初25号民事裁定书,斯卫东缴纳保全费5000元。 另查明,涉案工程已于2018年6月10日交房使用
判决结果
一、被告安徽三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斯卫东工程款1772907.40元及利息(利息以1772907.40元为基数,从2018年6月10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付清案涉工程款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被告普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在欠付被告中国电建集团昆明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原告斯卫东上述工程款及利息承担给付责任; 三、被告安徽三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斯卫东工程款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 四、驳回原告斯卫东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378元(已减半),由被告安徽三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潘明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刘进 书记员杨霞
判决日期
2021-0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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