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省分行、龙飞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2021)赣0103执1852号之一
判决日期:2021-05-21
法院: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省分行与被执行人龙飞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赣0103民初415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明确:一、被执行人龙飞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省分行借款本金177202.91元及利息、罚息、复利(截止至2019年6月25日利息1147.55元、罚息25135.15元、复利1295.21元,自2019年6月26日起至借款给付之日止,按双方借款合同约定计付)。二、被执行人龙飞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省分行律师费245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由申请执行人预交的案件受理费2174元,由被执行人龙飞虎承担,限随上述款项一并偿付。因龙飞虎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省分行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人民币209404.82元及利息等,本院于2021年3月11日立案受理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执行过程如下:
1、2021年3月11日,通过法院专递形式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通知、被执行人须知、廉政监督卡、交费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执行文书,责令其报告财产并履行债务,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
2、2021年3月11日,通过法院执行办案系统和江西法院司法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工商登记、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证券、互联网银行、商业保险信息,除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零星存款外,未查询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3、2021年3月25日,经南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公积金缴纳信息。
4、2021年3月25日,本院通过江西省司法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
5、2021年4月16日,电话传唤被执行人龙飞虎,传唤未果。
6、2021年4月22日,本院对被执行人龙飞虎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7、2021年4月22日,本院将被执行人龙飞虎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推送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统一向社会发布。
8、2021年5月18日,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执行情况,并询问是否有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以及被执行人的下落线索。
本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标的209404.82元及利息,实际执行到位金额0元。
上述事实由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电话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
判决结果
终结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2019)赣0103民初415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提出异议
合议庭
审判长聂涛
审判员喻永旺
审判员章辉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曾培育
判决日期
2021-05-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