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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马鞍山市第七中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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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誉良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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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沈申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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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颢庭与安徽省马鞍山市第七中学教育机构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0)皖0503民初5682号         判决日期:2021-05-21         法院: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黄颢庭与被告安徽省马鞍山市第七中学(以下简称第七中学)教育机构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颢庭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萍、魏孝林,被告第七中学委托诉讼代理人秦小慈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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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基本信息
黄颢庭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医疗费19793.9元、交通费2684元、住宿费1151元、护理费585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250元、营养费2250元、精神抚慰金50000元,上述合计83978.9元;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原告原是被告第七中学9年级5班学生,2016年9月下旬某天,被告第七中学9年级5班的班主任孙健认为原告作业没有做好要求原告当场做500个深蹲,导致原告腰部活动困难,后经医院确诊为L4-S1椎间盘突出、L5-S1椎间盘突出、腰椎侧弯畸形等,之后原告在第二军医大学第二附属医院做了腰后路单纯髓核摘除术,原告为治疗共花费医疗费等合计31512.51元(已报销11718.61元)、交通费2684元、住宿费1151元。原告虽然经过治疗,但留下很大的后遗症,导致原告无法久坐。原告及父母多次和被告进行协商赔偿事宜,但双方一直没有达成一致意见,故原告特起诉至贵院,恳请判如所请。 第七中学辩称:一、原告所述当场做500个深蹲不实;二、原告的损害后果与深蹲之间因果关系不明,不能排除原告腰部先天性疾病的原因;三、原告诉请数额明显过高,部分不符合法律规定;四、原告诉请已超过三年的诉讼时效。 经审理查明:原告原是被告第七中学9年级5班学生,2016年9月下旬某天,被告第七中学9年级5班的班主任孙健认为原告作业没有做好要求原告当场做500个深蹲,后原告确实按老师要求做了数个深蹲,具体做了多少个不详,且班主任孙健作出此类惩罚不只一次。事后几日,原告感觉腰部活动困难,疼痛难忍,遂到医院就诊,后经医院确诊为L4-S1椎间盘突出、L5-S1椎间盘突出、腰椎侧弯畸形等,之后原告在第二军医大学第二附属医院做了腰后路单纯髓核摘除术。原告认为,原告虽然经过治疗,但留下很大的后遗症,导致原告至今无法久坐。现原、被告就赔偿事宜未达成协议,以致成讼。 另查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参照安徽省的相关赔偿标准,原告黄颢庭为治疗其腰部疾病产生的经济损失应确定为:医疗费16902元(已报销的除外)、住院伙食补助费1350元(45天*30元/天)、营养费1350元(45天*30元/天)、护理费5556元(45天*123.48元/天)、交通费2684元(实际发生)、住宿费1151元(实际发生)、精神损害抚慰金酌定为6000元,合计34993元。 以上事实有身份证明、谈话笔录、相关医疗凭证、交通费票据、住宿费发票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卷佐证,足以认定
判决结果
一、被告安徽省马鞍山市第七中学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黄颢庭经济损失27994元。 二、驳回原告黄颢庭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950元(此款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安徽省马鞍山市第七中学负担500元,原告黄颢庭负担4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任忠平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陈倩
判决日期
2021-0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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