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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城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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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城支行与朱国庆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1)赣0735民初562号         判决日期:2021-05-21         法院:江西省石城县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城支行(以下简称石城中行)诉被告朱国庆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5日立案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4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石城中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建繁、被告朱国庆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石城中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立即偿还所欠原告到期信用卡本金74924元、利息6410.9元和到期的违约金8833.2元,合计90168.1元(计算至2021年2月19日),并按合同约定利率(按剩余本金以日利率万分之五收取)及违约金(未还部分的5%)收取支付自2021年2月20日起至款清之日的利息及违约金;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2015年12月27日,被告朱国庆为满足消费需要,向原告申请一张长城金信用卡(卡号:62×××71),并于2016年3月2日发卡,用于日常消费,被告自2020年10月15日开始逾期,已经逾期5期以上,经原告多次向其催收,被告一直未能还清欠款。被告行为已经触犯了其所签订中银信用卡领用合约第22条。原告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现向法院提起诉讼。 被告朱国庆辩称,对原告诉称的事实理由没有异议,但利息和违约金过高,要求减免。 经审理查明:2015年12月27日,被告朱国庆为满足消费需要,向原告申请一张长城金信用卡(卡号:62×××71),并于2016年3月2日发卡,用于日常消费。被告自2020年10月15日开始逾期,已经逾期5期以上,经原告多次向其催收,被告一直未能还清欠款。截至2021年2月19日,信用卡欠款余额90168.1元,其中:本金74924元,利息6410.9元,逾期还款违约金8833.2元。原告石城中行多次催要,被告朱国庆拒不归还。故原告石城中行诉至本院。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原告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负责人身份证明、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被告的身份证复印件、信用卡领用合约、信用卡申请表、信用卡结欠清单、信用卡消费流水、信用卡催收档案,以及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
判决结果
一、被告朱国庆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城支行信用卡透支款本金74924元,并支付逾期利息等共计6410.9元(暂计算至2021年2月19日),此后利息按照日万分之五的标准继续计算至款项实际还清日止; 二、驳回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城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27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城支行负担100元,被告朱国庆负担92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判决生效后,如被告未按期履行义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
合议庭
审判员张标生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赖宏鸿
判决日期
2021-0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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