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海砼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贵州海砼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以即将向法院提起对被申请人贵州贵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诉讼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1)黔0181财保344号
判决日期:2021-05-21
法院: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贵州海砼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以即将向法院提起对被申请人贵州贵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诉讼,为了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恶意拖欠债务,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失为由,提交书面申请,请求本院对被申请人价值1729779.7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贵州海砼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提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黔西南中心支公司的保单保函作为担保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冻结被申请人贵州贵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729779.7元或对其等额的其他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查封不动产的期限为三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两年、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
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贵州海砼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缴纳,申请人提起诉讼的,可以将该申请费列入诉讼请求。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合议庭
审判员刘泽清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日
法官助理李艳
书记员许馨月
判决日期
2021-05-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