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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金智成建设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10118万元
法定代表人:李宜森
联系方式:0531-88586288
注册时间:2005-11-07
公司地址:济南市历下区解放路6号鼎峰中心17层
简介:
一般项目:制冷、空调设备销售;金属结构销售;机械设备销售;电气机械设备销售;环境保护专用设备销售;消防器材销售;信息安全设备销售;建筑工程用机械销售;通信设备销售;照明器具销售;特种设备销售;办公设备销售;办公设备耗材销售;建筑材料销售;建筑装饰材料销售;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零售;五金产品零售;阀门和旋塞销售;办公用品销售;家用电器销售;日用品销售;合同能源管理;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土石方工程施工;土地整治服务;电气设备修理;通用设备修理;专用设备修理;通讯设备修理;第一类医疗器械销售;第二类医疗器械销售;医疗设备租赁(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各类工程建设活动;消防设施工程施工;建筑智能化工程施工;施工专业作业;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建设工程勘察;建设工程设计;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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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金智成建设有限公司与山东医药技师学院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9)鲁0991民初505号         判决日期:2021-05-21         法院:泰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山东金智成建设有限公司诉被告山东医药技师学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9月12日、2020年6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山东金智成建设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韩运才,被告山东医药技师学院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春英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山东金智成建设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空调及安装工程款人民币560000元;2、从2018年9月10日起,以56万元为基数,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利息至实际支付之日止;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8年被告新建学生餐厅拟安装中央空调系统,通过政府采购招标程序,原告中标。2018年5月16日,原被告签订《政府采购合同》1份,约定由被告负责空调的采购和安装,空调调试安装完成后,被告应支付价款56万元。后双方口头协商一致对中央空调系统进行了变更,原告按照约定采购了空调,进行了安装。2018年9月10日,未经竣工验收,被告擅自使用了空调,至今仍在使用。2018年9月底,原告催促被告付款,被告以原告施工过程中修改方案为由,拒绝支付,拖延至今。为此,原告特具状起诉,请求法院依法裁判。 被告山东医药技师学院辩称,原告的起诉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被告新建学生餐厅中央空调采购及安装项目经山东三木招标有限公司以竞争性磋商文件在国内以竞争性磋商方式进行采购,后确定原告为成交供应商。2018年5月16日双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1份。合同约定了合同的范围和条件、服务内容、履约保证等。根据合同附件二第四部分节能、环保成品明细表的约定和原告在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的承诺,其给被告学生餐厅三层中央空调供应和安装应为规格型号是MDV-450(16)W/D2SN1-8V1一台室外机和规格型号是MDV-615(22)W/D2SN1-8V1三台室外机组成的两个系统。但原告却违反合同约定擅自变更履行为规格型号是MDV-560W/D2SN1-8V1四台室外机组成的四个系统。因原告的履行行为不符合《政府采购合同》和原告在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中的承诺,违反了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致使答辩人的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因原告作为先履行债务一方的履行行为不符合合同约定,答辩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有权拒绝支付工程款。另外,涉案项目未经验收,且合同约定了质量保证期为两年,即使付款,也应扣除10%的履约保证金。综上,原告应当按照双方合同约定,供应并安装空调系统,但是原告擅自变更履行内容,由此引发的法律后果应该由其自行承担。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政府采购合同》1份、《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承诺》1份、2018年6月28日专题会议纪要1份、泰安市正信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监理工程师通知2份、《关于新建学生餐厅中央空调项目限期整改意见》1份和文件收发登记表1份、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和补充协议各1份等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当事人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被告所需新建学生餐厅中央空调采购及安装项目经山东三木招标有限公司在国内以竞争性磋商方式进行采购,经磋商小组确定原告为成交供应商。原被告根据该项目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经协商于2018年5月16日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一份,双方约定本项目竞争性磋商文件、成交供应商响应文件等是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项目名称为新建学生餐厅中央空调采购及安装,被告从原告处购买中央空调一套,由原告负责安装,合同金额56万元,付款方式为一次性支付,合同签订前原告向被告支付合同金额10%的履约保证金,项目经原告安装、调试并经双方验收合格及学院审计处审计,按照审计定案值的10%调整履约保证金到位后,被告一次性付清结算价款的100%,履约保证金转为质量保证金,两年无质量问题后被告无息退还,工期为20天,交付日期为“合同生效之日起2018年6月16日”,被告应专门成立履约验收小组于原告交付项目时组织验收。原被告双方在《政府采购合同》附件一《最终报价服务清单》中约定了空调器、多联体空调室外机、控制器、铜管、电源线等采购项目,其中2台多联体空调室外机型号分别为:1、SWJ-1-1[MDV-450(16)W/D2SN1-8V1、MDV-615(22)W/D2SN1-8V1];2、SWJ-1-2[MDV-615(22)W/D2SN1-8V1、MDV-615(22)W/D2SN1-8V1]。该约定与原告在招投标过程中提交的投标文件报价部分以及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中载明的多联体空调室外机型号一致。 被告山东医药技师学院委托泰安市正信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对涉案项目进行监理,徐军、谢国财是监理单位的工作人员。 2018年6月25日,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徐军主持召开施工协调专题会议,讨论了中央空调“优化方案”及其他事项,会议结论为“中央空调优化方案理由不充分,如无较大利弊按原方案执行”,监理单位在该专题会议纪要中加盖了“泰安市正信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山东省医药行业公共实训基地项目专用章”,会议签到表载明了建设单位、审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参会人员。 2018年6月28日,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徐军主持召开关于被告学生餐厅中央空调工程优化方案专家论证专题会议。施工方建议对《政府采购合同》及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中的中央空调进行优化,并承诺按原合同价执行,具体方案为:将SWJ-1-1系统拆分为MDV-560W/D2SN1-8V1、MDV-560W/D2SN1-8V1两个空调系统,将SWJ-1-2系统拆分为MDV-560W/D2SN1-8V1、MDV-560W/D2SN1-8V1两个空调系统。专家论证结论为同意采用“优化方案”,理由是“优化方案”机组的总制冷制热量不变且其他技术性能参数不变,系统运行更加稳定、可靠、节能、运行管理方便,工程造价略有增加。监理单位在该专题会议纪要中加盖了“泰安市正信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山东省医药行业公共实训基地项目专用章”,会议签到表载明了专家组成员、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参会人员,其中建设单位即被告无人参会。 后原告按照“优化方案”进行施工。监理单位在材料、成品、半成品进场验收记录上加盖了山东省医药行业公共实训基地项目专用章,该验收记录所载明的产品名称型号均为“优化方案”中的室外机,验收结论处空白,落款时间为2018年5月25日。监理单位还在被告新建学生餐厅中央空调项目3-4层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记录中加盖项目专用章,验收结论为“符合设计要求及规范规定,综合评价为好”,落款时间空白。 庭审中,原、被告均认可在未对涉案空调项目进行验收、结算的情况下,被告于2018年9月10日开机使用了原告购买安装的中央空调。 2018年11月30日,被告向监理单位发出《新建学生餐厅中央空调项目限期整改意见》,要求监理单位监督施工单位在12月31日前严格按照合同及投标文件整改完成。监理单位接收该整改意见后,当日按照该整改意见制作监理通知单,于2018年12月2日送达原告项目经理李甲伟。现被告仍在使用涉案中央空调
判决结果
一、被告山东医药技师学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山东金智成建设有限公司空调及安装工程款56万元; 二、被告山东医药技师学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山东金智成建设有限公司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56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9月10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725元,由被告山东医药技师学院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王勇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贾伟 书记员赵云
判决日期
2021-0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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