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州市临川区鑫龙钢管租赁站、江西洪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2021)赣0103执1441号
判决日期:2021-05-21
法院: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赣0103民初7362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3月3日向被执行人江西洪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曾勋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上述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江西洪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曾勋在银行存款1964702.23元及利息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合议庭
审判员黄中秋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谌蕾
判决日期
2021-05-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