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查企业> 中外建华诚工程技术集团有限公司> 中外建华诚工程技术集团有限公司裁判文书详情
中外建华诚工程技术集团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20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李元
联系方式:13321115187
注册时间:2003-01-28
公司地址:北京市石景山区实兴大街30号院3号楼2层B-0066房间
简介:
工程勘察设计;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劳务分包;技术进出口;货物进出口;代理进出口;工程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招投标代理服务;政府采购代理服务;技术开发、技术转让;城市规划;城市园林绿化;规划管理;信息咨询(不含中介服务)。(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以及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展开
中外建华诚工程技术集团有限公司与凯里市自然资源局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1)黔2601民初1104号         判决日期:2021-05-21         法院: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中外建华诚工程技术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外建工程公司)诉被告凯里市自然资源局(以下简称:凯里资源局)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1年1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3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外建工程公司委托的诉讼代理人奉永健、被告凯里资源局委托的诉讼代理人唐兰与吴庆云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中外建工程公司请求依法判决被告:1、支付尚欠我公司的服务费1695000元及资金占用费(资金占用费又称违约金,以16950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授权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4倍计算,暂计至2021年1月6日为286059.52元,此后的资金占用费计付至实际付清服务费之日止);2、支付我公司律师代理费30000元;3、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案件受理费、保全费)。事实和理由:2018年7月4日,我公司通过招标程序获得被告凯里资源局委托的“凯里市村庄规划编制服务项目(一标段)”后,双方于2018年8月3日签订了一份《规划设计合同》。合同不仅约定我公司为凯里资源局职权范围内的街道、村庄进行规划编制,而且明确应支付的规划服务费以实际提交的村庄规划编制数量计算,并采取逐步支付的方式进行。同时,合同对规划编制的类型、要求、内容等进行了具体约定。合同签订后,我公司按照约定和被告的要求履行了街道、村庄规划编制,且得到被告凯里资源局的确认,但被告凯里资源局却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付款义务。经双方多次协商后于2020年1月6日共同签署了一份《对账单》,虽然被告凯里资源局认可拖欠我公司服务费1695000元,但至今分文未付。 综上所述,被告凯里资源局不讲诚信的行为严重损害了我公司的合法权益,依法于约均应当承担逾期付款资金占用费与主张权利产生的合理费用。为了维护我公司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 原告中外建工程公司为证明诉请理由成立,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的证据有:1、原告的《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1页,拟证明(1)中外建工程公司的企业性质、登记信息和诉讼主体资格;(2)法定代表人的基本身份信息。2、被告的《企业信用报告》复印件一份4页,拟证明凯里资源局的性质、登记信息和诉讼主体资格。3、2018年7月4日的《中标通知书》复印件一份1页、2018年8月3日的《规划设计合同》复印件一份14页、2020年1月6日的《对账单》复印件一份1页,拟证明(1)中外建工程公司系凯里资源局实施“凯里市村庄规划编制服务项目(一标段)”中标人的事实;(2)原、被告之间存在村庄规划编制服务合同关系,且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各自权利义务的内容。(3)原告向被告发送对账单请求结算确认服务费,被告认可拖欠原告服务费1695000元的事实。4、《委托代理协议》复印件一份,拟证明原告为主张涉案服务费委托律所提起本案诉讼产生律师代理费3万元的事实。 被告凯里资源局辩称:第一、根据我局与原告中外建工程公司在《规划设计合同》第七条7.3款中的约定,原告应当向我局提供街道、村庄规划编制的最终成果,它包括规划成果六套、电子文件光盘2套、方案介绍演示光盘1套(PPT格式),但原告中外建工程公司至今未提交。合同第九条明确约定服务费是分期按阶段支付,剩余20%的服务费在原告提供的规划初步成果经市城规委审查通过后,原告应当向我局提交最终成果。因原告至今未提交街道、村庄规划编制的最终成果,故剩余的20%服务费没有达到支付条件。第二、原告中外建工程公司至今未按合同约定向我局提交街道、村庄规划编制的最终成果,其行为已经构成违约。根据《规划设计合同》第十一条11.2款的约定,每天应当减收千分之五的服务费。第三、原告主张的资金占用费实际上就是违约金,因本案中双方没有对延期支付服务费是否需要承担资金占用费进行约定,故原告主张的资金占用费(违约金)没有合同依据。 综上所述,原告的诉请缺乏事实依据,理由不能成立,恳请人民法院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 被告凯里资源局为证明答辩理由成立,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的证据有:1、2018年8月3日的《规划设计合同》复印件一份14页,拟证明(1)原、被告之间存在服务合同关系,且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各自权利义务的内容;(2)原告未履行合同第七条7.3款的义务即没有交付成果;(3)原告未按合同第十一条11.2款约定提交最终成果应当减收服务费的事实。(4)剩余20%的服务费尚未达到支付条件。2、2019年10月14日《支付凭证》复印件一份1页,拟证明凯里资源局已向中外建工程公司支付部分服务费的事实。 经审理查明:原告中外建工程公司系2003年1月28日注册成立由法人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范围有:工程勘察设计、施工总承包、城市规划等。 原告中外建工程公司中标凯里市国土资源和规划管理局采购的“凯里市村庄规划编制服务项目(一标段)”后,于2018年8月3日,以被告凯里资源局为委托方(甲方)、原告中外建工程公司为承接方(乙方)就“凯里市村庄规划编制服务项目(一标段)”事宜签订了一份合同编号为ZWJGY18046的《规划设计合同》。合同约定:1、甲方委托乙方承担凯里市村庄规划项目规划编制工作;2、项目名称为“凯里市村庄规划编制服务项目(一标段);3、项目地点为凯里市洗马河街道、湾溪街道、开怀街道、三棵树镇;4、规划范围在凯里市城市控规、三棵树镇小城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以外的各行政村(初步核实为30个行政村)。5、规划期限:本轮村庄规划期限至2035年,其中,近期为2020年。6、成果形式(1)基础版村庄规划成果简化形式为“一图一表一书”。(2)深化版村庄规划成果包括规划说明书、图纸、附表、设计方案的中文电子文件;7合同期限为90个日历天(从合同签订之日至村庄规划批前公示结束后乙方提供报批文本之日)。8、项目中标价59000元/行政村(包含规划编制设计费、地形图测绘费、评审费、税费及其他相关工作经费)以及初步核实需要编制的村庄规划数量,合同初步价177万元,最终价以实际编制的村庄数量乘以中标价款进行结算(不含乙方延期交付成果,根据合同约定减收的费用)。9、以实际提交的规划编制数量核算编制费,甲方在规划初步成果通过专家评审后7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30%的服务费,甲方在规划初步成果经市城规委审查通过和修改完善报政府审批后7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50%的服务费,甲方在乙方提交最终成果后7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20%的服务费。合同签订后,原告中外建工程公司随即组织技术人员进行实地勘察,并相继着手编制村庄规划图纸等。2018年11月5日,凯里市城市规划管理委员会审查通过中外建工程公司编制的三棵树镇季刀村、高坡村;洗马河街道九寨村、金明村、新台村、岩脚村;湾溪街道平茶村等七个村的村庄规划。2018年11月16日,凯里市人民政府行文批复原则同意开怀街道5个村、洗马河街道4个村、三棵树镇18个村的村庄规划。2020年1月6日,原告中外建工程公司向被告凯里资源局发送一份《对帐单》,主要内容为:“截至本函出具之日,凯里市自然资源局累计拖欠中外建华诚工程技术集团有限公司款项人民币1695000.00元(大写人民币:壹佰陆拾玖万伍仟元整)。”同月10日,被告凯里资源局在该对帐单上加盖印章。事后,原告中外建工程公司在多次催收服务费未果的情况下于2021年1月2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庭审中,因双方代理人意见分歧较大,案经本院调解未果。 另查明:本案庭审结束后,原告中外建工程公司再次于2021年3月17日将村庄规划成果移交给被告凯里资源局。其中,三棵树镇20个行政村、开怀街道5个行政村、洗马河街道4个行政村、湾溪街道1个行政村,共计30个行政村。 同时查明:2019年10月14日,被告凯里资源局向原告中外建工程公司支付村庄设计经费75000元。 再查明:原告中外建工程公司曾与贵州本昊律师事务所签订一份《委托代理协议》,主要内容为中外建工程公司委托贵州本昊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就公司与凯里资源局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提起诉讼,代理费30000元。 上述事实,有原告中外建工程公司的民事起诉状、被告凯里资源局的民事答辩状以及本院采信双方当事人所举证据材料和庭审记录等在卷佐证,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依法审查,足以认定
判决结果
一、被告凯里市自然资源局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一次性向原告中外建华诚工程技术集团有限公司支付服务费1606500元。 二、驳回原告中外建华诚工程技术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法请求。 若义务人未按照判决书确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888元,减半收取11444元,由原告中外建华诚工程技术集团有限公司负担2289元,由被告凯里市自然资源局负担915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同时在上诉期限内预交上诉费,上诉于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则发生法律效力。 本判决生效后,如负有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义务,享有权利的一方当事人可在判决确定履行期限届满的最后一日起两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逾期,本院依法不予保护
合议庭
审判员彭春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刘春香 书记员潘冬梅
判决日期
2021-05-21

发布招标/采购信息

打开微信"扫一扫"添加客服咨询

IOS

Android

微信客服

APP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