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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中业智联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3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刘厚览
联系方式:0760-22500901
注册时间:2003-08-29
公司地址:中山市港口镇木河迳东路9号海德年代广场13幢311室
简介:
承装、承修、承试电力设施;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设计、施工、维修;承接:空调安装工程、室内装饰工程、机电设备安装工程、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太阳能光伏电安装工程、防雷工程、消防水电安装工程、安防系统安装工程、监控系统安装工程、智能系统安装工程、电力线路安装工程、电力设备安装工程;建设工程项目咨询、项目管理;企业管理信息咨询服务;信息系统集成服务;电网运维智能测控设备、电力在线监测装置、直流设备、电力机器人、输配电及控制设备、电力电子装置及辅助设备、通讯设备、物联网电子产品、器件和元件、智能电网设备、自动化设备的安装、调试;建筑工程劳务分包;代收水电费;合同能源管理;充电站建设投资及运营;电动汽车充电服务;机电设备租赁、批发兼零售;动力电池租赁、销售、维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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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中业智联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张文军、中山市圣联电气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案号:(2020)粤2072民初13444号         判决日期:2021-05-21         法院: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广东中业智联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山市圣联电气有限公司(圣联公司)、张文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法定代表人刘厚览及委托诉讼代理人包居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圣联公司及张文军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圣联公司立即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174985元及利息(利息从2020年1月1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月利率1%计算,暂计至2020年8月31日为14173.78元);2.判令被告张文军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圣联公司因电气安装工程业务往来认识,被告圣联公司于2018年7月27日以经营资金周转需要为由向原告借款200000元并向原告出具借据,约定借款期限自2018年7月27日至2018年10月27日,利息按月利率1%计算,被告张文军作为担保人在借据上签字确认,原告于2018年7月28日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提供了借款,两被告陆续通过抵扣工程款的方式偿还借款本息,经对账,两被告仍欠原告借款173984元,现两被告为按约向原告支付利息且未偿还本金。为维护原告权益,特此起诉,请求依法判决。 两被告未应诉答辩,亦未提交证据。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案件事实,本院认定如下: 原告提交核准变更登记通知书、借据、广东省农村信用社交易回单、微信聊天记录、还款明细表拟证明诉称事实。核准变更登记通知书记载中山市市×监督管理局于2020年4月28日核准中山市荣兴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名称变更为广东中业智联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借据的借款人处有被告圣联公司的公章,担保人处有被告张文军签名,主要内容为:被告圣联公司因资金周转需要向中山市荣兴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借款200000元,借款期限为三个月,自2018年7月27日至2018年10月27日。广东省农村信用社交易回单记载原告于2018年7月28日向被告圣联公司转账200000元。微信聊天记录其中一方为原告法定代表人刘厚览,相对方昵称为张文军189×××××928,其中“2018年7月27日,张文军:借20万给我,一分就一分,今天我写收条给你,续后发送了一份盖有公章的借条。2018年7月28日,刘厚览向张文军发送广东省农村信用社交易回单。2019年4月27日,刘厚览向张文军发送尚欠本息表。张文军于2019年5月13日向刘厚览发送荣兴小榄结算表,此后双方互相发送表格核对”。还款明细表为原告自行制作,记载2018年10月29日原告应付土建费6000元,抵扣2018年8月至10月利息6000元,2019年5月13日原告应付小榄项目工程款10972元,抵扣2018年11月至2019年4月利息12000元、2019年12月31日原告应付2019年工程款42043元,抵扣2019年5月至12月到期利息17028,被告尚欠原告借款本金174985元
判决结果
一、被告中山市圣联电气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向原告广东中业智联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174985元及利息(自2020年1月1日至清偿完毕之日止,按月利率1%计算); 二、被告张文军对被告中山市圣联电气有限公司判项一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084元、诉讼保全申请费1466元,合计5550元(已由原告预交),由被告中山市圣联电气有限公司、张文军负担,并直接支付给原告广东中业智联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长黄宏图 审判员廖雪 审判员廖志湄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巫斯霞
判决日期
2021-0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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