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电集团哈尔滨电站阀门有限公司、东营海欣热力供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其他裁定书
案号:(2021)鲁0502财保279号
判决日期:2021-05-21
法院: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哈电集团哈尔滨电站阀门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东营海欣热力供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哈电集团哈尔滨电站阀门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东营海欣热力供应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21.6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已提供了担保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冻结被申请人东营海欣热力供应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21.6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其他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的期限为三年。
该期限届满前案件仍未审结的,申请人应向本院申请办理延期手续。逾期未申请造成损失的,由申请人自行承担责任。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申请人哈电集团哈尔滨电站阀门有限公司已向本院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合议庭
审判员周忠华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三日
书记员高立冬
判决日期
2021-05-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