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卧龙电气南阳防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其他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34434万元
法定代表人:万创奇
联系方式:0377-63259210
注册时间:1998-03-03
公司地址:河南省南阳市独山大道1801号
简介:
防爆电机、普通电机、特种电机、船用电机、核电用电机、核电用发电机、普通风机、防爆风机、防爆电器、高低压软启动、变频器类电机驱动装置、无功补偿器、滤波器、逆变器类特种电源、开关柜、输配设备、仪器仪表、电力电子装置、控制系统的研发、制造、销售、修理、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推广;电气系统集成、机电工程、电力工程、水利水电工程、分布式光伏发电;货物或技术进出口(国家禁止或涉及行政审批的货物和技术进出口除外);设备租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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卧龙电气南阳防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凯盛重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1)豫1302民初665号         判决日期:2021-04-07         法院: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卧龙电气南阳防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凯盛重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2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卧龙电气南阳防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称:原、被告之间存在长期友好的商贸往来,原告为被告提供电机,被告按约支付货款。经双方对账,截止2019年4月30日,被告尚欠原告货款1359635.92元。后经原告多次催要,现被告仍欠原告货款1009635.92元未支付。现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1、被告向原告支付1009635.92元货款及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自起诉之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利息至款付清之日止)。2、本案全部诉讼费及保全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凯盛重工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理由如下:本案为买卖合同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工业品买卖合同》第八条约定,“合同履行地及交付方式:本合同在买受方所在地履行”,故无论是被告住所地还是合同履行地,本案都应当由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管辖,因此,请法院依法将本案移送至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审理
判决结果
被告凯盛重工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张宏显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日 法官助理苏静 书记员任娟 书记员黄俊铭
判决日期
2021-0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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