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九局集团第七工程有限公司、本溪市路达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1)辽05民辖终16号
判决日期:2021-05-20
法院:辽宁省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中铁九局集团第七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铁九局第七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本溪市路达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溪路达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本溪市明山区人民法院(2021)辽0504民初14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上诉人中铁九局第七公司上诉请求为,撤销驳回其对管辖权提出异议的辽宁省本溪市明山区人民法院(2021)辽0504民初142号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有管辖权的沈阳铁路运输法院审理。上诉人中铁九局第七公司上诉称:原审裁定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本案是因被上诉人本溪路达公司向上诉人中铁九局第七公司施工的本溪市威龙路跨本溪至田师府铁路桥工程施工供应混凝土所引起的买卖合同纠纷,故本案所涉合同纠纷是与铁路及其附属设施的建设施工有关的买卖合同纠纷。且上诉人中铁九局第七公司与被上诉人本溪路达公司签订的《商品混凝土买卖合同》中第八条已经约定:“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向甲方企业注册地沈阳铁路运输法院起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铁路运输法院案件管辖范围的若干规定》“第三条下列涉及铁路运输、铁路安全、铁路。财产的民事诉讼,由铁路运输法院管辖:……(六)与铁路及其附属设施的建设施工有关的合同纠纷;”的规定及《民事诉讼法》之相关规定,本溪市明山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请求贵院依法裁定将本案移送沈阳铁路运输法院进行审理,望予以准许
判决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一审案件受理费一百元,由上诉人中铁九局集团第七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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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议庭
审判长谷霞
审判员杜莉
审判员于昕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三日
书记员马丹
判决日期
2021-05-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