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济铁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张秀贵物权保护纠纷(2021)鲁0104民初1679号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1)鲁0104民初1679号
判决日期:2021-05-20
法院: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山东济铁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张秀贵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7日立案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山东济铁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诉称,1.判令被告自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搬离,并向原告返还被告侵占的土地;2.判令被告支付土地使用费40000元及支付相应利息;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2年7月30日,原告分公司与被告签订协议,约定将原告负责管理的坐落于槐荫区济南南站水白线K9km处土地一处交给被告使用,并约定使用期限自2012年8月1日至2015年7月31日止,使用期间的土地使用费每年一万元;若租赁人投资拉设院墙、门卫房屋等费用由其自行承担,但协议到期后所有权归原告所有。2015年7月31日协议到期后,被告继续占有、使用给处土地及房屋,原告多次要求被告搬离并返还原告未果,无奈诉至贵院,望依法裁判。
被告张秀贵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该案所涉土地位于京沪线济南南站,属于济南市市中区范畴,被告住所地属于济南市,无论是从被告住所地还是从不动产所在地,贵院对本院均无管辖权,请求贵院将本案移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审理
判决结果
张秀贵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理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马婉莹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刘诗语
判决日期
2021-05-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