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济铁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刘岩物权保护纠纷一审(2021)鲁0104民初1745号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1)鲁0104民初1745号
判决日期:2021-05-20
法院: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山东济铁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济铁公司)与被告刘岩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济铁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力、董超,被告刘岩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崔永刚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济铁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腾空地上物并搬离,向原告返还被侵占的土地;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自述于2015年4月15日与原告分公司与被告签订《协议》,约定将原告负责管理的坐落于槐荫区济南西站B1线K1+640—K1+700铁路土地一宗,交给被告临时使用,协议约定合同有效期自2015年5月1日至2017年4月30日止,合同期间的清理场地费用、修建院墙、地上物的费用均由被告承担。2017年4月30日协议到期后,被告继续占有、使用该处土地,原告多次要求被告搬离并返还给原告未果
判决结果
驳回山东济铁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李明亮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赵珊珊
判决日期
2021-05-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