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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作市光源电力集团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29260万元
法定代表人:常康
联系方式:0391-3397123
注册时间:2003-10-21
公司地址:焦作市新区永兴路与建业路交叉口东南角
简介:
输变电工程专业承包,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防腐保温工程专业承包,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承装,承修、承试,施工劳务,市政工程施工,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建筑智能化工程设计与施工,电力技术咨询服务。电力高新技术开发推广,计算机软件硬件及自动化设备开发,智能及数字化设备销售,印刷,抄表服务,机动车修理、维护,租赁,设备、房屋、场地租赁,物业管理,保洁服务,输、配电及控制设备制造,铁塔、金具、铁附件、钢管杆制造。物流配送,家电维修,会议服务,酒店管理,住宿、餐饮,光伏工程,风电工程。电力设计,节能产品及技术开发,综合能源、合同能源服务。经销:电力物资、机电产品(不含小轿车)、建筑材料、有色金属、汽车配件、日用百货。以下限分公司经营:货物仓储(危险化学品除外),消防器材销售、检测、维修、维护及回收,饮料【瓶(桶)装饮用水(饮用纯净水、其他饮用水)】加工、销售,农作物、经济作物种植及销售**()涉及许可经营项目,应取得相关部门许可后方可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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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作市光源电力集团有限公司与焦作市厚海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0)豫08民初121号         判决日期:2021-05-20         法院: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焦作市光源电力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焦作市厚海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2日立案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焦作市光源电力集团有限公司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损失10995.7万元;2、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4年9月焦作市国土资源局委托焦作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网上挂牌方式出让JGT2014-10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须知规定,项目建成后原告有权按4500元/平方米价格向竞得人回购7094平方米营业办公用房。被告竞得该宗土地使用权后进行开发,该回购权利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特别约定。原、被告双方达成《房地产联合开发协议》和《补充协议》,根据协议约定,原告不再以成本价格购买7094平方米营业办公用房,双方同意原告就整体项目享受投资加利润共计税后总额为1500万元的收益,被告依约分期支付该收益,但被告未能履行上述义务。原告向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山阳区人民法院(2018)豫0811民初4187号民事判决书作出了被告向原告支付该1500万元的判决,被告不服提起上诉,案件经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二审法院(2019)豫08民终1220号民事判决书,驳回了原告关于1500万元诉求,原告不服申请再审,又经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豫08民再5号民事判决书,维持二审判决。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二审和再审判决,均认定原告依据《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的特别约定享有按照4500元/平方米价格回购7094平方米营业办公用房的权利。原告就回购事项向被告发送律师函,要求被告提供所开发销售的楼盘相关的证件和销售情况等相关信息,以实现原告回购的权利,被告回函无法满足原告的回购要求。且商业用房部分已销售,客观上造成原告无法实现回购7094平方米营业办公用房的权利,原告只能就无法回购产生的损失提起诉讼。 焦作市厚海置业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原告在没有证据证明其损失达到1亿元以上的情况下,故意夸大房屋销售价格,将每平方米五六千元的市场价格虚增成2万元,与市场实际成交价格严重不符,是恶意规避法定级别管辖不当提高管辖级别的行为。本案不应当由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管辖,应移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一审管辖
判决结果
驳回焦作市厚海置业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焦作市厚海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长李军 审判员苏杭 审判员米新秀 法官助理薛雪丽 二〇二一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申娇
判决日期
2021-0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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