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电力设备总厂有限公司、哈尔滨电气国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0)黑01民初2107号
判决日期:2021-05-20
法院: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本院于2020年9月4日受理北京电力设备总厂有限公司与哈尔滨电气国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20年9月14日,申请人北京电力设备总厂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在40000000元限额范围内,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哈尔滨电气国际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开户行:中国银行哈尔滨动力支行,账号17×××37)资金40000000元。财产保全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并提供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担保书作为担保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在保全金额40000000元范围内,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哈尔滨电气国际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开户行:中国银行哈尔滨动力支行,账号17×××37)资金合计40000000元。
案件保全费5000元,由申请人北京电力设备总厂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合议庭
审判长王书杰
审判员贾楠
审判员王琦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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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赵宇航
判决日期
2021-05-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