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斌、彭婷追偿权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1)湘0421民申4号
判决日期:2021-05-20
法院:湖南省衡阳县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再审申请人向斌、彭婷、王诚梅、王诚生、刘启香与被申请人衡阳市企业信用担保投资有限公司、衡阳湘变电工制造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衡阳县人民法院(2018)湘0421民初682民事判决,以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适用法律确有错误为由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本院审查过程中,再审申请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判决结果
准许再审申请人向斌、彭婷、王诚梅、王诚生、刘启香撤回再审申请
合议庭
审判长朱彩军
审判员王建华
审判员陈建华
二〇二一年四月八日
法官助理旷学伟书记员刘璐
判决日期
2021-05-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