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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镇市物流新城管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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冉孟凤、杨厚成行政赔偿赔偿裁定书
案号:(2021)黔01行赔终3号         判决日期:2021-05-20         法院: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冉孟凤、杨厚成因行政赔偿一案,不服贵阳市南明区区人民法院(2020)黔0102行赔初46号行政赔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厚礼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诉讼参与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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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基本信息
上诉人冉孟凤、杨厚成上诉称,一审判决没有对上诉人被砸的室内物品支持赔偿请求,适用法律错误,《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安置补偿协议》并没有履行,补偿利益是赔偿所应当涵盖的内容,应当在赔偿程序中明确安置房屋的具体位置等以及超期过渡费,故上诉请求:1、撤销(2020)黔0102行赔初第46号行政赔偿判决;2、改判被上诉人及时向上诉人履行因违法征收、违法强拆而给上诉人造成的损失:及时履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安置补偿协议》约定征收补偿义务:原地安置住宅房屋227.55平方米,商业用房35平方米,产权调换房屋的临时安置费98000.00元,除房屋安置外各款项100000.00元及利息3500元,室内被砸物品损失万51800.00元。 被上诉人清镇市物流新城管委会二审答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双方已经签订了补偿协议,赔偿款是上诉人自己拒绝领取
判决结果
一、撤销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2020)黔0102行赔初46号行政判决; 二、发回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重审
合议庭
审判长胡应萍 审判员刘静 审判员黄晓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杨文玢 书记员金妍婷
判决日期
2021-0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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