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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镇市物流新城管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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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萍、清镇市物流新城管委会行政赔偿赔偿判决书
案号:(2021)黔01行赔终4号         判决日期:2021-05-20         法院: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黄萍因行政赔偿一案,不服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2020)黔0102行赔初45号行政赔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黄萍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称,原告系清镇市村民,2013年1月申请在自家承包地建房,建房申请表载明“占地面积110㎡,建筑面积200㎡”。2013年1月21日,被告物流新城管委会在建房申请表“乡镇人民政府意见”处签署“同意上报”意见并签章。因清镇市政府棚户区改造项目,在双方未达成补偿协议的情况下,被告物流新城管委会于2017年12月18日对原告正在建设中占地面积110㎡的在建房屋200㎡实施了强制拆除,经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01行初690号行政判决书确认违法,双方均未上诉,该判决已生效。后经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原告房屋所在的土地并未依法征收为国有,且省高院生效判决认定清镇市人民政府作出的《清镇市人民政府关于对黑泥哨片区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红线范围内房屋的征收决定》违法。被告违法拆除原告房屋的行为,给原告造成了极大的损失,原告根据《国家赔偿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原告在2019年7月16日通过邮寄方式向被告提出《国家赔偿申请书》,现已超过60日,被告未给予原告任何赔偿和答复。因清镇市物流新城管委会系清镇市人民政府设立的管委会,故现以清镇市人民政府为被告提出诉讼,请求:判决被告及时向原告赔偿因违法强拆给原告造成的损失144万元(其中包括200㎡房屋市场价值136万元,奖励2万元,临时安置费6万元)。 原审经审理查明,原告黄萍系清镇市村民,2013年1月申请在自家承包地建房,建房申请表载明“占地面积110平方米,建筑面积200平方米”。2013年1月21日,被告物流新城管委会在建房申请表“乡(镇)人民政府意见”一栏签署“同意上报”意见并签章。2017年12月18日,被告物流新城管委会对原告正在建设中占地面积110平方米的建筑物实施了强制拆除,原告遂诉至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4日作出(2018)黔01行初690号《行政判决书》:确认被告清镇市物流新城管委会于2017年12月18日强制拆除原告黄萍在建房屋的行政行为违法。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原告黄萍称其于2019年7月16日向被告通过邮寄方式提交了《国家赔偿申请书》,因被告未作出赔偿及答复,原告遂于2019年11月向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4月20日作出(2020)黔01行赔初1号《行政裁定书》,裁定将本案移送一审法院审理。 原审经审理后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二条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有本法规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情形,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本案中,被告强制拆除原告的房屋,法院依法予以确认被告强制拆除原告房屋的行为违法,原告依法可以向被告申请国家赔偿。被告应当就其违法行为对原告合法权益所造成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关于被拆除房屋损失问题,原告被强制拆除的房屋并没有取得合法的建房许可手续,但因其用于修建该房屋的建筑材料系原告的合法财产,被告应当就其违法强拆行为导致原告涉案房屋被拆除后可回收利用部分的建筑材料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经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黔01行初690号行政判决及原告在庭审中的陈述,可认定原告被拆除的房屋面积为110平方米,修建时间为2017年。参照筑府办发《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阳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助和奖励办法的通知》中关于工料补助:砖混结构为700元/平方米,在充分考虑对被告违法行为的惩戒性及对原告未批先建行为本身的违法性的前提下,原告系该村村民,其基于生产生活需要而修建案涉被拆除房屋,故综合考虑原告所使用可回收建筑材料的数量、损耗及折旧情形,酌情赔偿原告15400元;关于原告主张被告赔偿签约奖励2万元,临时安置费6万元,因其房屋没有办理合法手续,且未在签约期限内签约,亦未修建完毕入住,故原告的该项请求没有事实依据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二条、第四条第(四)项、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之规定,判决:一、被告清镇市物流新城管理委员会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黄萍因强制拆除房屋的赔偿金人民币15400元。二、驳回原告黄萍的其他诉讼请求。 宣判后,黄萍不服,以“一审赔偿判决结果不足以保障上诉人作为村民依法享有的安置补偿法定标准,不符合违法征收强拆应全面赔偿的原则,对上诉人在建房屋的赔偿仅按照材料费酌情赔偿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等为由,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1、撤销(2020)黔0102行赔初第45号行政赔偿判决;2、改判被上诉人及时向上诉人履行因违法征收、违法强拆而给上诉人造成的损失:安置住宅房屋200平方米或其市场价值136万元,奖励2万元,临时安置费6万元。 被上诉人清镇市物流新城管委会二审答辩称,黄萍的房屋只是一个在建房屋,且没有合法建设许可,一审判决酌情予以赔偿合理。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本院另查明,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黔01行赔初1号裁定书载明案涉房屋强制拆除行为主体为清镇市物流新城管委会。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受理本案后,经释明,上诉人黄萍申请追加被上诉人清镇市物流新城管委会为被告,后申请撤回对清镇市人民政府的起诉
判决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不收取案件受理费。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合议庭
审判长胡应萍 审判员刘静 审判员黄晓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杨文玢 书记员金妍婷
判决日期
2021-0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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