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兴仁登高新材料有限公司、周琳民间借贷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1)桂10民辖终43号
判决日期:2021-05-20
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贵州兴仁登高新材料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周琳、原审被告兴仁县登高铝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田东县人民法院(2021)桂1022民初7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贵州兴仁登高新材料有限公司上诉称,请求:撤销广西壮族自治区田东县人民法院(2021)桂1022民初79号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至贵州省兴仁市人民法院管辖。事实与理由: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二被告住所地均在贵州省兴仁市,因此,贵州省兴仁市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二、本案根据原告方起诉主张的表象事实认为兴仁县登高铝业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周琳发生了借贷关系,那么,在双方实体内容的合同义务中,被上诉人周琳作为出借人,其实体义务即是给付货币,而铝业公司则是接受货币的一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本案的合同履行地应为贵州省兴仁市,因此,如以合同履行地确定管辖法院,本案管辖仍然是贵州省兴仁市人民法院。三、周琳起诉案件应属于与公司有关的纠纷,应由公司住所地的贵州省兴仁市人民法院管辖,田东县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综上所述,根据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本案应由贵州省兴仁市人民法院管辖,广西壮族自治区田东县人民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一审法院驳回上诉人的管辖权异议明显错误。同时,鉴于班光习、周琳夫妻二人在广西壮族自治区投资经营多年,在当地有较大社会影响力,本案若在广西壮族自治区范围内继续审理,上诉人认为可能会受到其二人的影响干预,导致本案得不到公正审理判决。据此,恳请二审人民法院依法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被上诉人周琳二审期间未作答辩。
原审被告兴仁县登高铝业有限公司二审期间未作陈述
判决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合议庭
审判长曲静
审判员周玲
审判员张莉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黄译娴
书记员黄淑雯
判决日期
2021-05-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