裴聪等 执行裁定书
案号:(2021)京0101执2573号之一
判决日期:2021-05-19
法院: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中国民生信托有限公司与裴聪营业信托纠纷一案,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京0101民初947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3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64459050元及利息。
执行过程中,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举证责任及风险告知书,限期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下落及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无可供执行的互联网银行存款,无不动产及车辆登记信息,无工商登记信息,无证券登记信息。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限制消费人员名单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经调查,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住房公积金及其他财产情况,本院将上述查询和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并向被执行人住所地所在的公安分局送达被执行人下落调查函。同时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下落及其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依程序亦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判决结果
终结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京0101民初947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法律文书确定内容的义务。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合议庭
审判员张旭川
二〇二一年五月八日
法官助理刘丁瑀
书记员盖轩
判决日期
2021-05-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