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文禄与中交一公局桥隧工程有限公司地面施工、地下设施损害责任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1)吉0582民申3号
判决日期:2021-05-19
法院:集安市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再审申请人徐文禄因与被申请人中交一公局桥隧工程有限公司地面施工、地下设施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20)吉0582民初1615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再审申请人徐文禄称,集安市人民法院(2020)吉0582民初1615号民事判决书对申请人的第一项诉讼请求即要求被申请人赔偿葡萄苗育苗棚和育苗床损失90986元不予审理并拒绝作出裁判,属于原审判决遗漏诉讼请求的情形;另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2019年2月2日,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吉05民再49号生效判决书判令辽宁省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赔偿申请人281295元系地上葡萄苗直接损失,既不包括申请人本次起诉要求的葡萄苗育苗棚和育苗床损失,也不包括申请人的可得利益即出卖葡萄苗间接损失261140元。而集安市人民法院却以“原告因争议地块与辽宁省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已经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吉05民再49号生效判决书解决,并由本院执行完毕,之后原告在该地块并没有进行葡萄苗培育,故其要求被告赔偿没有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为由,判决驳回申请人的诉讼请求,明显属于认定事实错误。
被申请人中交一公局桥隧工程有限公司称,我公司是在2019年8月进场施工,申请人陈述我公司在2019年4月破坏其葡萄苗育苗棚、育苗床,与事实不符,我公司项目都是在红线内施工,并未破坏申请人的葡萄苗育苗棚和育苗床,希望法院驳回再审申请人的申请
判决结果
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
合议庭
审判长马丹丹
审判员张雅娟
审判员王秀华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王淑丽
判决日期
2021-05-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