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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交一公局桥隧工程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50008万元
法定代表人:刘仁旭
联系方式:0731-88735816
注册时间:2004-08-23
公司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万家丽南路二段688号中南总部基地11号栋201室
简介:
铁路、道路、隧道和桥梁工程建筑;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总部管理;工程施工总承包;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铁路工程施工总承包;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工程勘察设计;高新技术研究;建设工程管理;建设工程检测;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工程和技术研究和试验发展;房地产开发经营;房地产租赁经营;房地产咨询服务;物业管理;工程咨询;工程技术服务;工程测量;建筑装饰;建筑物拆除(不含爆破作业);钢材、建材零售;园林绿化工程、人防工程、土壤及生态修复项目、水利水电工程、交通设施工程、公路沿线设施养护施工;混凝土销售;河湖治理及防洪设施工程建筑;交通项目建设;公共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高速公路设施建设;停车场建设;立体车库的建设;建筑工程机械与设备经营租赁;检测设备租赁;盾构机整机租赁;旧城区改造建设;城镇化建设;安全培训;风险管理培训;环保工程专业承包;电子与智能化工程专业承包;法律咨询;施工现场质量检测;公路与桥梁检测技术服务;无损检测;政府公用工程及配套设施的建设与管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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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文禄与中交一公局桥隧工程有限公司地面施工、地下设施损害责任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1)吉0582民申3号         判决日期:2021-05-19         法院:集安市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再审申请人徐文禄因与被申请人中交一公局桥隧工程有限公司地面施工、地下设施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20)吉0582民初1615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再审申请人徐文禄称,集安市人民法院(2020)吉0582民初1615号民事判决书对申请人的第一项诉讼请求即要求被申请人赔偿葡萄苗育苗棚和育苗床损失90986元不予审理并拒绝作出裁判,属于原审判决遗漏诉讼请求的情形;另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2019年2月2日,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吉05民再49号生效判决书判令辽宁省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赔偿申请人281295元系地上葡萄苗直接损失,既不包括申请人本次起诉要求的葡萄苗育苗棚和育苗床损失,也不包括申请人的可得利益即出卖葡萄苗间接损失261140元。而集安市人民法院却以“原告因争议地块与辽宁省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已经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吉05民再49号生效判决书解决,并由本院执行完毕,之后原告在该地块并没有进行葡萄苗培育,故其要求被告赔偿没有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为由,判决驳回申请人的诉讼请求,明显属于认定事实错误。 被申请人中交一公局桥隧工程有限公司称,我公司是在2019年8月进场施工,申请人陈述我公司在2019年4月破坏其葡萄苗育苗棚、育苗床,与事实不符,我公司项目都是在红线内施工,并未破坏申请人的葡萄苗育苗棚和育苗床,希望法院驳回再审申请人的申请
判决结果
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
合议庭
审判长马丹丹 审判员张雅娟 审判员王秀华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王淑丽
判决日期
2021-0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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