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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高能时代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其他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106548万元
法定代表人:凌锦明
联系方式:010-62490000
注册时间:1992-08-28
公司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地锦路9号院13号楼-1至4层101内一层
简介:
许可项目:建设工程施工;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固体废物治理;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服务;地质灾害治理服务;水污染治理;环境保护专用设备制造;环境保护专用设备销售;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金银制品销售;机械设备销售;汽车新车销售;新能源汽车整车销售;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机械设备租赁;再生资源回收(除生产性废旧金属);再生资源销售;砖瓦制造。(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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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锋、北京高能时代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1)辽02民辖终95号         判决日期:2021-05-19         法院: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沈锋因与被上诉人北京高能时代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大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大连普湾新区松某岛化工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2020)辽0213民初362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沈锋上诉称,上诉人系案涉工程的实际施工人,上诉人向被上诉人主张工程款系基于通过与案外人江苏中昶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原江苏中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中昶信公司)签订《大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大连普湾新区松某岛化工分公司中水回用预处理改造工程项目—土建工程建设工程施工分包合同》、《大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大连 普湾新区松木岛化工分公司中水回用预处理改造工程项目补充协议书》、《大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大连普湾新区松木岛化工分公司中水回用预处理改造工程项目—设备安装建设工程施工分包合同》(以下统称“合同”)受让了江苏中昶信公司项下全部权利之事实。上诉人的诉讼请求均是围绕合同提出,因此本案法律关系的性质仍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上诉人与江苏中昶信公司债权转让的后果仅是合同主体发生变更,并不影响法律关系性质,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应由不动产所在地金州区法院审理。此外,上诉人诉讼需要对案涉工程造价进行司法鉴定,本工程所在地亦在金州区,金州区法院审理本案亦更有利查明事实。请求撤销原审裁定,依法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管辖权异议申请
判决结果
一、撤销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2020)辽0213民初3624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由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合议庭
审判长董凯 审判员苍琦 审判员周燕雁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王勃 书记员李玉萱
判决日期
2021-0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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