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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鑫瑞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2260万元
法定代表人:束传存
联系方式:0564-8661398
注册时间:2010-10-19
公司地址:安徽省六安市舒城县南港镇南港滨河苑小区 最新年报地址
简介:
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贰级,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贰级,市政公用工程总承包叁级,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建筑幕墙工程专业承包,古建筑工程专业承包,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专业承包,城市园林绿化施工及其养护;公交站亭生产、制作、加工、专业承包,拆除工程、劳务专业承包;电子商务,砂石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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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鑫瑞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单县终兴镇吴集村民委员会、徐州福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0)鲁1722民初1439号         判决日期:2021-05-19         法院: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安徽鑫瑞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瑞峰公司”)与被告徐州福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都公司”)、单县终兴镇吴集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吴集村委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3日立案受理后,鑫瑞峰公司就其主张的工程量提出鉴定申请,本院委托相关鉴定机构进行鉴定事宜。山东尚展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8日以当事人未提供鉴定所需的相关材料为由作出了终止鉴定函。本院遂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0年12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鑫瑞峰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龚剑,被告吴集村委会的负责人吴幸福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福都公司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鑫瑞峰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福都公司、吴集村委会支付工程款1100000元;2.判令鑫瑞峰公司对福都公司、吴集村委会开发建设并由鑫瑞峰公司施工的鲁西南第一村房屋工程款折价或拍卖所得价款在上述第一项债权数额内享有优先受偿权;3.本案所有费用均由福都公司、吴集村委会负担。诉讼过程中,鑫瑞峰公司鉴于申请鉴定的事项无法进行,将第一项诉求变更为暂按生效判决确定的金额即1086050元主张工程款,并保留后期依据生效判决承担付款义务而进行主张的权利。事实与理由:2016年9月29日,福都公司就其山东省终兴镇吴集鲁西南第一村的施工工程与鑫瑞峰公司签订了《施工合同补充协议》,其中约定,工程总造价为3亿元,承包方式为包公包料,工程款结算依据为实际施工图纸、设计变更、现场签证,即按实结算工程量,该补充协议书还对其他事项进行了约定。合同签订后,鑫瑞峰公司组织人员进场施工,但福都公司一直未按约定履行义务,导致工程停工,福都公司不仅不对已完成工程量支付工程款,而且还拒不与鑫瑞峰公司进行结算,进而导致鑫瑞峰公司被其他施工班组起诉,法院裁判鑫瑞峰公司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连带付款责任。经了解,涉案工程由福都公司与吴集村委会联合开发,该工程后续的工程款也由吴集村委会进行支付,现该工程已由吴集村委会建成并对外销售,故吴集村委会亦应承担支付工程款的义务。鑫瑞峰公司与福都公司、吴集村委会对此工程款协商催要未果,遂诉至法院。 吴集村委会辩称,涉案工程系福都公司开发,并非福都公司与吴集村委会联合开发,村委会没有付款义务。 福都公司未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1、2016年9月29日的《施工合同补充协议》载明:甲方为福都公司,乙方为鑫瑞峰公司,工程名称为吴集鲁西南第一村,建筑单位为福都公司,工程造价为叁亿元,开工日期为2016年10月2日,竣工日期为2019年10月18日。该合同就结算依据、工程款支付、验收标准及双方责任进行了具体的约定。另,该合同就争议解决还约定如发生争议,双方首先进行协商,协商不成,可提交菏泽市仲裁委员会裁决。该合同落款处均加盖了公司合同专用章。 2、2016年11月9日,福都公司与鑫瑞峰公司就《施工合同补充协议》中的付款节点及方式进行了变更并签订了书面协议。 3、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2018)鲁1722民初3639号民事判决书认定朱成旭(钢筋工班组)承包的涉案工程施工面积为6206平方米,每平方米按40元计算,工程款为248240元,并判决鑫瑞峰公司对该工程款负连带清偿责任(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鲁17民终1498号民事判决书对该判项予以维持)。 4、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2018)鲁1722民初3642号民事判决书认定冯品林(瓦工班组)承包的涉案工程施工面积为6206平方米,每平方米按135元计算,工程款为837810元,并判决鑫瑞峰公司对该工程款负连带清偿责任(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鲁17民终1505号民事判决书对该判项予以维持)。 5、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2018)鲁1722民初3639、3642号民事判决书均对唐又芳为鑫瑞峰公司单县吴集鲁西南第一村项目负责人予以认定。 6、《吴集工地工人工资清算单》两份,均显示了建筑商为安徽鑫瑞峰唐又芳,分包形式工种为泥工、木工、钢筋工、架子工等工种的工程量及价款。吴幸福于2019年3月6日分别在该单据以证明人的身份签名,同时载明上述单据由吴集村委会提供。 7、《山东留言办理》显示涉案工程的相关施工人曾向该网站留言进行维权,该网站上就该工程进行答复的内容载明了“吴集工地系终兴镇吴集鲁西南第一村项目,由江苏福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吴集村委会达成开发协议、并在网上招标……”等内容 另查明,鑫瑞峰公司在诉讼过程中,就涉案工程的工程量需要进行司法鉴定为由,申请本院向有关部门调取施工图纸等相关证据,但本院虽经努力,调取未果。山东尚展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以申请人未向鉴定机构提供所需材料致使鉴定程序无法进行为由,于2020年11月18日终止了鉴定程序并退还了相关材料。 本案争议焦点为:鑫瑞峰公司在其主张工程量鉴定不能的情况下,能否以施工班组对其诉讼确认的支付数额为据向福都公司、吴集村委会再行主张权利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安徽鑫瑞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4700元,由原告安徽鑫瑞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长徐宏 人民陪审员明则学 人民陪审员仇如月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杨学建
判决日期
2021-0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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