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查企业> 郑州轻工业大学> 郑州轻工业大学裁判文书详情
郑州轻工业大学
0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266632万元
法定代表人:黄荣杰
联系方式:暂无数据
注册时间:0
公司地址:http://www.zzuli.edu.cn
简介:
0
展开
崔秋红与郑州轻工业大学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1)豫0191民初5649号         判决日期:2021-05-19         法院: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崔秋红与被告郑州轻工业大学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崔秋红及其委托代理人王玲玲、被告郑州轻工业大学委托代理人唐一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诉称:原告于2003年8月入职郑州轻工业大学(郑州轻工业学院),被告安排原告在后勤学寓管理中心生活区做保洁工作。被告未及时为原告缴纳社会保险,直到2012年才开始为原告缴纳社保。2020年11月1日被告忽然通知原告不要再来上班了。因被告未及时为原告缴纳社保,导致原告无法办理退休手续。原告诉至劳动仲裁委,仲裁委以原告超过退休年龄为由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故请求判令:确认原被告自2003年8月至2020年10月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被告辩称:1、原被告自2012年10月1日起建立劳动关系,至2020年10月依法解除,此前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2012年10月1日开始原告入职被告处,在体育学院从事体育系后勤工作,主要负责体育场维护、体育场保洁等。2020年10月1日,被告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二)款、《郑州轻工业大学临时聘用人员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合法解除双方劳动关系。2、原告声称其在2003年8月至2011年10月7日就职于郑州轻工业大学后勤集团学寓管理中心与事实不符,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郑州轻工业大学后勤集团系负责学校后勤服务工作的独立主体,后勤集团下属学寓中心一直将保洁工作外包给公司或者个人,由承包方聘请工作人员负责具体后勤服务工作,这些工作人员系与承包方建立劳动或者劳务关系,与郑州轻工业大学无关。目前无法查实原告是否在2003年8月至2011年10月7日期间就职于郑州轻工业大学后勤集团学寓管理中心,即使其曾在郑州轻工业大学校园区域内从事保洁工作,也并未与被告建立劳动关系。3、原告声称2011年10月8日至2012年9月30日就职于郑州轻工业大学体育学院,与事实不符,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2011年10月8日至2012年9月30日,原告就职于郑州轻工业学院青少年体育俱乐部,该俱乐部系具有独立民事主体地位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后经该俱乐部法定代表人梁保钢介绍,原告在体育学院的体育场从事场地综合服务工作,原告系与郑州轻工业学院青少年体育俱乐部而非被告建立劳动关系。4、原告声称在2012年10月1日之前与被告存在劳动关系,却未提交任何证据证明,其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被告作为事业单位,建立有一套完整的用人制度。原告声称双方在2012年10月1日前存在劳动关系,但并未提交任何证据证明管理与监督、劳动报酬方法、社保缴纳等情况,未证明双方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5、原告因个人原因未缴纳2003年8月至2012年9月期间的社保,不能由不存在劳动关系的被告承担责任。综上,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2012年10月1日,原被告签订《郑州轻工业学院临时聘用人员合同书》,约定合同期限为一年。后双方再次续签劳动合同,合同期限至2020年9月30日。2020年10月1日,被告向原告出具《体育学院关于终止临时聘用人员崔秋红劳动关系的通知》。原告提交的养老保险在职职工信息查询单显示其参保时间为2012年10月1日。 被告学校体育学院向原告出具有证明,载明:“崔秋红,2011年10月8号从郑州轻工业大学后勤学寓中心来到体育学院工作(接赵月琴)。情况属实”。该证明上并有相关人员签字。 原告申请出庭的证人樊爱光作证称:“我于2003年7月至2017年退休一直在轻工业学院后勤集团学寓管理中心工作,是学校的正式职工。2003年8月东风路的第二学生生活园区开始装学生入住所需配备的床板、垫子。2003年8月的时候,我就见到原告在3号楼做保洁,她是怎么进来工作的我不清楚,但是我知道她在那里干活。她什么时候从学寓中心走我不清楚。她的工资怎么发我不清楚,但是我见过他们的工资表。我在被告的职工花名册上见过原告的名字。后勤集团应该归学校管理,是学校的一个部门”。 庭审中原告提交有工作牌二份,该工作牌台头为“郑州轻工业学院后勤集团”,并显示单位为学寓管理中心,姓名为崔秋红,职务为保洁员。 原告曾于2020年11月26日向郑州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确认其与学校自2003年8月至2020年10月期间存在劳动关系。该仲裁委于2020年12月2日出具郑劳人仲案字[2020]0905号不予受理通知书,主要理由为已超法定退休年龄。原告不服该裁决书并诉至本院,遂引发本案纠纷。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事业单位在线查询公告打印件、工作牌各二份、樊爱光证人证言、证明、养老保险在职职工信息查询单、银行流水记录、终止劳动关系通知书、仲裁申请书、不予受理通知书、送达证明各一份、聘用人员合同书四份、被告提交的聘用人员合同书三份、养老保险在职职工信息查询单、终止劳动关系通知书各一份,以及当事人陈述、庭审笔录在案佐证。 原告提交有赵麦旺工作牌及基本养老保险个人权益记录单复印件各一份,因该证据与本案关联性不足,故对该证据本院不予采纳。被告提交有用工情况说明一份,因该说明的出具人无正当理由并未出庭作证,原告亦不认可,故对该证据本院不予采纳。被告提交有工商登记信息、临时聘用人员管理办法、余红旗养老保险在职职工信息查询单各一份,因上述证据与本案关联性不足,故对上述证据本院不予采纳
判决结果
原告崔秋红与被告郑州轻工业大学自2003年8月至2020年9月30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七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之日起七日内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上诉费,并将缴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
合议庭
审判员汪涛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宋婕
判决日期
2021-05-19

发布招标/采购信息

打开微信"扫一扫"添加客服咨询

IOS

Android

微信客服

APP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