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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水总水利水电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其他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30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李建林
联系方式:027-84217958
注册时间:2003-12-23
公司地址: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解放大道83号
简介:
水利水电工程、环保工程、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市政工程、港口与航道工程、特种工程、爆破工程、公路与桥梁、输变电工程、装饰工程、园林绿化和地质灾害治理的勘察设计与施工;金属结构、机电设备的制作安装;水利水电工程、建筑工程、市政工程、环保工程的技术咨询;工程监理;招投标代理;工程造价咨询;物资设备购销、设备租赁;建筑材料销售;房屋租赁;房地产开发;物业管理;电站、水利水电工程、市政工程、环保工程的投资开发与运营管理;工程项目的试验与检测;对外派遣实施上述境外工程所需的劳务人员(涉及许可经营项目,应取得相关部门许可后方可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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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盘水华安爆破工程有限公司与湖北水总水利水电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汪勇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1)黔0281民初1604号         判决日期:2021-05-19         法院: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六盘水华安爆破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安爆破公司)与被告湖北水总水利水电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北水利公司)、汪勇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2月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后,本院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4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贺桂洪、姚文廷,被告湖北水利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赵俊平、胡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汪勇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进行了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华安爆破公司诉称,请求:1.判决二被告共同向原告支付工程款250091元,并判决二被告以250091元工程款为基数,按月利率2%向原告支付自2020年5月9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暂计算至2021年1月26日的利息为40014.56元);2.判决二被告向原告支付为主张本案债务产生的律师代理费6962.58元;3.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汪勇属挂靠湖北水利公司的名义于2016年12月12日与原告签订《爆破工程施工合同》,约定被告湖北水利公司将其承包的盘州市柏果镇盘县西得泥水库工程大坝枢纽工程的爆破工程交由原告施工。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完成爆破工程且经验收合格,原告与被告湖北水利公司于2018年12月6日对工程款进行结算并形成《工程结算单》确定被告尚欠原告工程款250091元。2020年5月9日,被告汪勇向原告出具承诺书,承诺于2020年8月31日前向原告支付250091元工程款,若逾期则自出具承诺书之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支付逾期违约金,并承担原告为主张债权所产生的律师代理费。 被告湖北水利公司辩称,盘州市水利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将涉案工程发包给被告湖北水利公司后,由被告汪勇借用被告湖北水利公司的资质进行施工,对原告主张的工程款数额无异议,但款项应由被告汪勇支付。原告提交的承诺书是被告汪勇个人出具的,汪勇的个人承诺与被告湖北水利公司无关,承诺书所约定的违约金和律师代理费与被告湖北水利公司无关。 被告汪勇未作答辩,亦未就本案向本院提交证据。 经审理查明:盘州市水利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将涉案工程发包给被告湖北水利公司后,被告湖北水利公司将工程交由被告汪勇施工,被告汪勇以被告湖北水利公司的名义于2016年12月12日与原告华安爆破公司签订《爆破工程施工合同》及其补偿协议,约定被告湖北水利公司将其承包的盘州市柏果镇盘县西得泥水库工程大坝枢纽工程的爆破工程交由原告施工。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完成爆破工程且经验收合格,原告与被告湖北水利公司于2018年12月6日对工程款进行结算并形成《工程结算单》确定被告尚欠原告工程款250091元。2020年5月9日,被告汪勇向原告出具《承诺书》,承诺于2020年8月31日前向原告支付250091元工程款,若逾期则自出具《承诺书》之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支付逾期违约金,并承担原告为主张债权所产生的律师代理费。原告为提起本案诉讼,委托律师代为诉讼,为此支付了6962.58元律师代理费。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爆破工程施工合同》及其补偿协议、《工程结算单》、《承诺书》以及到庭的原被告陈述予以佐证
判决结果
一、被告湖北水总水利水电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汪勇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向原告六盘水华安爆破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250091元。 二、被告汪勇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向原告六盘水华安爆破工程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律师代理费6962.58元、违约金55520.20元。自2021年4月14日起至上述第一项工程款清偿完毕之日止的违约金,由被告汪勇以前述未付工程款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付给原告六盘水华安爆破工程有限公司。 三、驳回原告六盘水华安爆破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本判决确定的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付款义务,应当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878元,由被告湖北水总水利水电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汪勇共同负担2526元,由汪勇独自负担35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逾期不提起上诉,则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合议庭
审判员封舟文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蒙丽芳
判决日期
2021-0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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